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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36編列救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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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2. 2.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6條規定救助經費由中央、地方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中央對地方的定額設算補助並須限定用途,避免挪用。

Q · 申請補助被說「沒預算」,這條法律怎麼幫我?

各級與各目的事業機關都「應」編列救助預算,非可有可無

依社會救助法第36條第一項,辦理各項救助業務的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行政裁量。承辦機關不能單以「沒預算」直接拒絕,而應協助轉介或循追加預算程序處理。第二項則要求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3項撥付的定額設算補助,須限定支出範圍與用途,地方不得挪用。

白話解讀

你交的稅,有一部分流向了這條法律所撐起的安全網。但這條條文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權力結構:救助業務的錢,不是某一個機關說了算,而是中央、直轄市、縣市、加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換句話說,當你的家人因為失能、失業、急難而需要被救助時,付錢的可能不只一個窗口,可能是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地方社會局同時各出一塊。第二項更關鍵:中央給地方的錢有「限定用途」,地方政府不能拿這筆預算去做別的事。這條法律的存在,是為了避免社會救助的錢在政府機關之間互踢皮球,也避免地方挪用。你看不到這條條文,但你或你家人申請補助時,能不能拿到錢、能拿多少、要找哪個機關,這條都在背後決定。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36條為社會救助制度的財源條款,確立兩項原則:其一,辦理救助業務的經費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責任分層而非集中於單一機關;其二,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3項對地方的定額設算補助,應限定支出範圍及用途,防止地方挪用,確保救助水準的全國一致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去申請急難救助被說「沒預算」,這合法嗎?

嚴格說不合法。本條規定救助業務經費「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承辦機關應協助轉介或申請追加預算,不能直接拒絕。被拒絕時要求對方出具書面拒絕理由,理由若僅為「無預算」,可據此向上級機關或監察院陳情。

Q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什麼意思?跟我有關嗎?

白話講就是「跟你那件事業務上最有關的機關」。例如身心障礙者補助涉及衛福部社家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條規定這些機關都「應」編預算,不能說「這不歸我管」推給社會局。申請前先查清處境涉及哪幾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頭並進常能拿到更完整的救助組合。

Q3中央給地方的錢,地方可以拿來蓋停車場嗎?

不行。第二項明確規定「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3項撥給地方的社會救助補助款必須專款專用,不能挪去做其他建設。違反時審計部會在年度審計提出,嚴重者地方首長可能負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Q4社會救助法第3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救助經費由中央、地方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並要求中央對地方補助限定用途,是社會救助的財源基礎條款。

Q5什麼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指與特定業務最相關的機關,如醫療歸衛生、就業歸勞工、教育歸教育,本條規定它們都應編列救助預算。

Q6什麼是定額設算補助?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3項,以固定計算方式撥給地方並限定範圍用途的補助款,不得挪作他用。

Q7社會救助的錢是誰出的?

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層分別編列,不是社會局單一窗口。

Q8申請補助被說沒預算怎麼辦?

要求書面拒絕理由 → 確認涉及哪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追問中央定額設算是否編足 → 向上級或監察院陳情。

Q9怎麼檢舉地方政府挪用社會救助補助款?

蒐集挪用事證,依本條第二項與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3項,向審計部、監察院或民意代表陳情檢舉。

Q10如何查中央有沒有編列這項救助預算?

可向承辦機關詢問定額設算項目,或查閱中央總預算與地方歲入歲出補助款明細。

Q11急難救助申請被拒如何救濟?

要求書面理由(理由不得僅為無預算),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並可向民意代表反映。

Q12社會救助法36條 vs 地方制度法69條差在哪?

36條規範救助經費的編列責任,69條第3項是中央對地方定額設算補助的一般依據;本條第二項援引69條並加上『限定用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責任衛福部編列中央救助預算直轄市/縣市編列地方救助預算醫療、就業、教育等依業務各自編列
補助款限制對地方定額設算須限定用途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依各自法定救助項目支用
被拒時的回擊點追問定額設算是否編足要求書面理由+追加預算不得以『不歸我管』推給社會局

中央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責任
衛福部編列中央救助預算
補助款限制
對地方定額設算須限定用途
被拒時的回擊點
追問定額設算是否編足

地方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責任
直轄市/縣市編列地方救助預算
補助款限制
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被拒時的回擊點
要求書面理由+追加預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責任
醫療、就業、教育等依業務各自編列
補助款限制
依各自法定救助項目支用
被拒時的回擊點
不得以『不歸我管』推給社會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生活保護法 第75条(国の負担及び補助)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 제43조(보장비용의 부담)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50条(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861030 全文修正)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526 修正)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政府」修正為「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61221 修正)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1210 修正)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除修正第一項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餘未作修正。

(08610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5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政府」修正為「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6122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1210 修正)

依原條文,除修正第一項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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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