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7條已於民國99年刪除,原授權地方政府定期聯合勸募社會救助金,現所有公益勸募統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Q · 社會救助法第3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99年起改依公益勸募條例
社會救助法第37條已於民國99年(2010年)刪除,現已無效。本條原授權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是公益勸募條例施行前政府發動勸募的唯一法定依據。民國95年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後,統一規範包含政府機關在內的所有公益勸募行為,為避免雙軌規範與程序衝突,立法者刪除本條,讓勸募活動回歸單一法源。
這條已經在民國99年被刪除,現在不再有效。它原本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可以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後來公益勸募條例(民國95年公布施行)統一規範了所有公益勸募行為,包括政府機關發動的勸募也都要依該條例辦理。為了避免雙軌規範、避免本條與公益勸募條例的程序衝突,立法者選擇刪除本條,讓所有勸募活動回歸單一法源。歷史上這條的存在意義是:在公益勸募條例之前,社會救助的民間捐款是各級政府各自為政的灰色地帶,本條是當時唯一的法定授權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37條為一已刪除之授權性條文,原規定地方政府得定期聯合各界勸募社會救助金。隨民國95年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統一規範所有公益勸募行為,本條於民國99年刪除,現行政府或民間發動之社會救助勸募,一律回歸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9年刪除,現行勸募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因公益勸募條例已統一規範所有勸募行為,本條疊床架屋失去存在必要,故於民國99年刪除。
可以,但須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的程序與許可辦理,不再援引已刪除的本條。
一條已於民國99年刪除的授權條文,原授權地方政府定期聯合各界勸募社會救助金。
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是早年政府勸募的法定依據。
民國95年公布施行的統一勸募法,規範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所有公益勸募行為,是接手本條功能的法源。
代表立法者已將整條廢止、不再有效,常因功能被他法吸收或情事變更,本條即因功能移轉至公益勸募條例而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內容若顯示「(刪除)」即為已廢止,並可從修法沿革查到刪除生效日期與理由。
依公益勸募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依核定的勸募活動期間、方式與用途辦理並公開財務報告。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LawHistory)可查歷次版本,包含刪除前的條文全文。
引用已刪除條文等於援引無效法源,書狀或行政程序中會被認定欠缺依據,應改引公益勸募條例。
前者已刪除、僅規範政府勸募社會救助金;後者現行有效、統一規範政府與民間所有公益勸募行為,範圍更廣。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法源依據 | 社會救助法第37條(已刪除) | 公益勸募條例(民國95年施行) |
| 規範範圍 | 僅省(市)、縣(市)政府勸募社會救助金 | 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之所有公益勸募行為 |
| 現行效力 | 民國99年刪除,無效 | 現行有效,單一法源 |
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其勸募及運用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並訂定勸募及運用辦法刪除。 二、為配合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法規之名稱及訂定程序,將「辦法」修正為「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後,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管理相關事宜,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並訂定勸募及運用辦法刪除。 二、為配合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法規之名稱及訂定程序,將「辦法」修正為「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後,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管理相關事宜,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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