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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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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7條已於民國99年刪除,原授權地方政府定期聯合勸募社會救助金,現所有公益勸募統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Q · 社會救助法第3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99年起改依公益勸募條例

社會救助法第37條已於民國99年(2010年)刪除,現已無效。本條原授權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是公益勸募條例施行前政府發動勸募的唯一法定依據。民國95年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後,統一規範包含政府機關在內的所有公益勸募行為,為避免雙軌規範與程序衝突,立法者刪除本條,讓勸募活動回歸單一法源。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9年被刪除,現在不再有效。它原本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可以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後來公益勸募條例(民國95年公布施行)統一規範了所有公益勸募行為,包括政府機關發動的勸募也都要依該條例辦理。為了避免雙軌規範、避免本條與公益勸募條例的程序衝突,立法者選擇刪除本條,讓所有勸募活動回歸單一法源。歷史上這條的存在意義是:在公益勸募條例之前,社會救助的民間捐款是各級政府各自為政的灰色地帶,本條是當時唯一的法定授權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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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