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7條已於民國99年刪除,原授權地方政府定期聯合勸募社會救助金,現所有公益勸募統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Q · 社會救助法第3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99年起改依公益勸募條例
社會救助法第37條已於民國99年(2010年)刪除,現已無效。本條原授權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是公益勸募條例施行前政府發動勸募的唯一法定依據。民國95年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後,統一規範包含政府機關在內的所有公益勸募行為,為避免雙軌規範與程序衝突,立法者刪除本條,讓勸募活動回歸單一法源。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9年被刪除,現在不再有效。它原本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可以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後來公益勸募條例(民國95年公布施行)統一規範了所有公益勸募行為,包括政府機關發動的勸募也都要依該條例辦理。為了避免雙軌規範、避免本條與公益勸募條例的程序衝突,立法者選擇刪除本條,讓所有勸募活動回歸單一法源。歷史上這條的存在意義是:在公益勸募條例之前,社會救助的民間捐款是各級政府各自為政的灰色地帶,本條是當時唯一的法定授權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