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38 條(違法申請設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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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38 條規定未立案開設社會救助機構,先罰負責人六到三十萬並公布姓名、限期改善,違規不停止採四階段累進處罰,最高一百萬並廢止許可。
Q · 沒立案就開照顧機構,會被罰嗎?罰誰?
會。負責人個人先罰六到三十萬還公布姓名
依社會救助法第 38 條第一項,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在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會直接處「負責人」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公布其姓名並限期改善。後續設有四階段累進處罰:改善期間新增安置、屆期未改善、令停辦後仍營業,金額一階比一階重,最高可罰一百萬並廢止許可。
深度解讀
如果你想開一間照顧老人、街友、身心障礙者的社福機構,這條是你動工前必須先翻開的那一頁。它的核心邏輯很簡單:開社會救助機構不是想開就能開,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然後在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這兩件事缺一不可。沒做?罰負責人六萬到三十萬,公布姓名,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還繼續收新住民?再罰六到三十萬,按次處罰。改善期過了還不改?十萬到五十萬,公告機構名稱,必要時令其停辦。停辦了還偷偷營業?二十萬到一百萬,按次罰,許可可以直接廢止。這是一個四階段加重的處罰梯子,每一階都比上一階更痛。立法者的訊息很清楚:未立案機構等於把脆弱人口暴露在無監督的環境中,這件事社會付不起代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社會救助法 第 2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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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