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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38 條(違法申請設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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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2. 2.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3. 3.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公告其名稱;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4. 4.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38 條規定未立案開設社會救助機構,先罰負責人六到三十萬並公布姓名、限期改善,違規不停止採四階段累進處罰,最高一百萬並廢止許可。

Q · 沒立案就開照顧機構,會被罰嗎?罰誰?

會。負責人個人先罰六到三十萬還公布姓名

依社會救助法第 38 條第一項,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在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會直接處「負責人」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公布其姓名並限期改善。後續設有四階段累進處罰:改善期間新增安置、屆期未改善、令停辦後仍營業,金額一階比一階重,最高可罰一百萬並廢止許可。

深度解讀

如果你想開一間照顧老人、街友、身心障礙者的社福機構,這條是你動工前必須先翻開的那一頁。它的核心邏輯很簡單:開社會救助機構不是想開就能開,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然後在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這兩件事缺一不可。沒做?罰負責人六萬到三十萬,公布姓名,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還繼續收新住民?再罰六到三十萬,按次處罰。改善期過了還不改?十萬到五十萬,公告機構名稱,必要時令其停辦。停辦了還偷偷營業?二十萬到一百萬,按次罰,許可可以直接廢止。這是一個四階段加重的處罰梯子,每一階都比上一階更痛。立法者的訊息很清楚:未立案機構等於把脆弱人口暴露在無監督的環境中,這件事社會付不起代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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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8 條規定:「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處其負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