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39 條(逾期不改善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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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9條對已立案社會救助機構違規設三階段罰則:限期改善期間禁新收住民、屆期未改善得停辦並公布名稱、拒不停辦最高罰一百萬。
Q · 機構被限期改善期間還能收新住民嗎?
不能,改善期間新收每次罰六到三十萬
依社會救助法第39條第1項,社會救助機構在主管機關依第31條第3項命其限期改善的期間內,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既有住民可繼續照顧,但禁止新收。違反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亦即每多收一名新住民即重新起算一次罰。屆期仍未改善者,再罰並得勒令停辦一個月到一年、公布機構名稱;拒不停辦者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前一條(第38條)罰的是「根本沒立案」的黑機構。這條罰的是「已經立案但被抓到違規」的白機構。同一個違規行為,不同的處罰路徑。當主管機關對合法機構發出限期改善命令後,這條啟動三層處罰:第一,改善期間不可以新收住民,違反一次罰六到三十萬,按次罰。第二,改善期過了還沒改善,再罰六到三十萬按次處罰,主管機關可以勒令停辦一個月到一年,公告機構名稱。停辦期滿還是沒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許可直接廢止,法人解散。第三,被令停辦還不甩、繼續營業?二十萬到一百萬按次罰。這條的精神不是「一抓就死」,是「給你時間改但每往後拖一階就更痛」。很多家屬不知道,當他們把家人送進的機構正在限期改善期間,這段時間機構不能新收人,但實務上常常偷收,這就是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會救助法 第 3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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