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Q · 我家人住的安置機構品質很差,政府能管嗎?
能。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課予主管機關監督評鑑義務
依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各縣市社會局處)對社會救助機構負有輔助、監督及評鑑三項職權。機構辦理不善、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評鑑結果應予改善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對民眾而言,這條是向地方社會局檢舉違規機構的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以「機構內部事務」推託。
你或你的家人住在社會救助機構(如遊民收容所、急難安置中心),覺得這些地方是「政府給的,能住就不錯了」嗎?這條法律告訴你,這些機構不是法外之地。主管機關有三個權力同時加在它們身上:輔助(給資源)、監督(隨時可查)、評鑑(打分數)。評鑑沒過、辦得不好、違反當初許可的標準,政府必須通知限期改善。換句話說,住在裡面的人被怎麼對待,不是「機構說了算」,而是政府要負連帶責任。獎勵辦法另外訂定,這是給辦得好的機構的胡蘿蔔。對你來說真正有用的是這條的反面:如果你看到機構違規,這條就是你向地方社會局檢舉的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裝沒看到。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為社會救助機構監督性規範,授予主管機關輔助、監督、評鑑三項職權,並要求對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的機構通知限期改善,將私人經營的救助機構納入公權力持續監督體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向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社會局(處)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訴檢舉,依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主管機關負有監督評鑑義務,須受理並得啟動限期改善程序。
主管機關對機構的設施、照護品質、財務與專業人力定期打分數(甲、乙、丙等),結果多為公開資訊,可在縣市社會局網站查詢。
依第 31 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等規定裁處或廢止許可。
輔助給資源、監督日常查核、評鑑定期打分數(甲乙丙等),三者構成許可後的持續品質管控。
主管機關以書面定期限要求機構改正缺失,是處分前的緩衝機制,逾期未改善才進入裁罰。
不完全相同。救助機構依社會救助法設立;老人、身障機構另依老人福利法、身障者權益保障法監督。
蒐證(照片、伙食紀錄、就醫單據)→ 書面向社會局申訴 → 引用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請求查核 → 追蹤限期改善結果。
多數縣市社會局網站公開各機構最近一次評鑑等第,送家人入住前可先查詢驗貨。
具體照片、用餐與作息紀錄、對話截圖、就醫單據,載明機構名稱、違規情形與時間。
依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合理期間查核並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可要求告知進度。
31 條管社會救助機構(遊民收容、急難安置);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管老人福利機構,依機構性質適用不同法。
限期改善是優先手段給改正機會;逾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才依第 41 條裁處或廢止許可。
| 職權 | 性質 | 時點 | 對機構效果 |
|---|---|---|---|
| 輔助 | 給予資源 | 平時 | 補助款、業務輔導 |
| 監督 | 日常查核 | 隨時 | 查設施、帳冊、紀錄 |
| 評鑑 | 定期評等 | 定期 | 甲乙丙等第、影響獎勵與限期改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前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之監督權責。 三、規定主管機關對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經評鑑結果應予改善之社會救助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除增列第二項文字「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將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並將句中「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之監督權責。 三、規定主管機關對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經評鑑結果應予改善之社會救助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依原條文,除增列第二項文字「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將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並將句中「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