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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31輔助、監督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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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2. 2.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Q · 我家人住的安置機構品質很差,政府能管嗎?

能。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課予主管機關監督評鑑義務

依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各縣市社會局處)對社會救助機構負有輔助、監督及評鑑三項職權。機構辦理不善、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評鑑結果應予改善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對民眾而言,這條是向地方社會局檢舉違規機構的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以「機構內部事務」推託。

白話解讀

你或你的家人住在社會救助機構(如遊民收容所、急難安置中心),覺得這些地方是「政府給的,能住就不錯了」嗎?這條法律告訴你,這些機構不是法外之地。主管機關有三個權力同時加在它們身上:輔助(給資源)、監督(隨時可查)、評鑑(打分數)。評鑑沒過、辦得不好、違反當初許可的標準,政府必須通知限期改善。換句話說,住在裡面的人被怎麼對待,不是「機構說了算」,而是政府要負連帶責任。獎勵辦法另外訂定,這是給辦得好的機構的胡蘿蔔。對你來說真正有用的是這條的反面:如果你看到機構違規,這條就是你向地方社會局檢舉的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裝沒看到。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為社會救助機構監督性規範,授予主管機關輔助、監督、評鑑三項職權,並要求對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的機構通知限期改善,將私人經營的救助機構納入公權力持續監督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會救助機構出問題可以找誰?

向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社會局(處)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訴檢舉,依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主管機關負有監督評鑑義務,須受理並得啟動限期改善程序。

Q2什麼是社會救助機構評鑑?

主管機關對機構的設施、照護品質、財務與專業人力定期打分數(甲、乙、丙等),結果多為公開資訊,可在縣市社會局網站查詢。

Q3機構辦理不善政府會怎麼處理?

依第 31 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等規定裁處或廢止許可。

Q4輔助、監督、評鑑差在哪?

輔助給資源、監督日常查核、評鑑定期打分數(甲乙丙等),三者構成許可後的持續品質管控。

Q5什麼叫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以書面定期限要求機構改正缺失,是處分前的緩衝機制,逾期未改善才進入裁罰。

Q6社會救助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一樣嗎?

不完全相同。救助機構依社會救助法設立;老人、身障機構另依老人福利法、身障者權益保障法監督。

Q7安置機構環境太差怎麼檢舉?

蒐證(照片、伙食紀錄、就醫單據)→ 書面向社會局申訴 → 引用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請求查核 → 追蹤限期改善結果。

Q8機構評鑑結果哪裡查?

多數縣市社會局網站公開各機構最近一次評鑑等第,送家人入住前可先查詢驗貨。

Q9檢舉要準備哪些事證?

具體照片、用餐與作息紀錄、對話截圖、就醫單據,載明機構名稱、違規情形與時間。

Q10申訴後政府多久要回覆?

依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合理期間查核並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可要求告知進度。

Q11社會救助法 31 條 vs 老人福利法評鑑差在哪?

31 條管社會救助機構(遊民收容、急難安置);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管老人福利機構,依機構性質適用不同法。

Q12限期改善 vs 直接廢止許可差在哪?

限期改善是優先手段給改正機會;逾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才依第 41 條裁處或廢止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職權性質時點對機構效果
輔助給予資源平時補助款、業務輔導
監督日常查核隨時查設施、帳冊、紀錄
評鑑定期評等定期甲乙丙等第、影響獎勵與限期改善

性質

輔助
給予資源
監督
日常查核
評鑑
定期評等

時點

輔助
平時
監督
隨時
評鑑
定期

對機構效果

輔助
補助款、業務輔導
監督
查設施、帳冊、紀錄
評鑑
甲乙丙等第、影響獎勵與限期改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社会福祉法(社会福祉施設の監督・指導監査)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사회복지시설 지도·감독)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救助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德國SGB XII(Sozialhilfe)i.V.m. landesrechtlicher Heimaufsicht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contrôle des établissements sociaux et médico-sociau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103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前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之監督權責。   三、規定主管機關對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經評鑑結果應予改善之社會救助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0991210 修正)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除增列第二項文字「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將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並將句中「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之監督權責。   三、規定主管機關對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經評鑑結果應予改善之社會救助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0991210 修正)

依原條文,除增列第二項文字「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將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並將句中「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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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救助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