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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31 條(輔助、監督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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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2. 2.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Q · 我家人住的安置機構品質很差,政府能管嗎?

能。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課予主管機關監督評鑑義務

依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各縣市社會局處)對社會救助機構負有輔助、監督及評鑑三項職權。機構辦理不善、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評鑑結果應予改善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對民眾而言,這條是向地方社會局檢舉違規機構的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以「機構內部事務」推託。

深度解讀

你或你的家人住在社會救助機構(如遊民收容所、急難安置中心),覺得這些地方是「政府給的,能住就不錯了」嗎?這條法律告訴你,這些機構不是法外之地。主管機關有三個權力同時加在它們身上:輔助(給資源)、監督(隨時可查)、評鑑(打分數)。評鑑沒過、辦得不好、違反當初許可的標準,政府必須通知限期改善。換句話說,住在裡面的人被怎麼對待,不是「機構說了算」,而是政府要負連帶責任。獎勵辦法另外訂定,這是給辦得好的機構的胡蘿蔔。對你來說真正有用的是這條的反面:如果你看到機構違規,這條就是你向地方社會局檢舉的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裝沒看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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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救助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