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0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規範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與人員配置,作為許可與監督的依據。
Q · 社會救助機構的設立標準是誰訂的?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本條授權訂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30條,社會救助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統一訂定,即「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地方政府的許可審查必須依此標準執行,避免各縣市寬嚴不一。違反設立標準屬違法經營,主管機關得依第31條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可能撤銷許可。
你以為社會救助機構是「有空房子就可以收人」嗎?不是。一張床要多大、走道要幾公尺寬、廁所數量要幾個、社工和服務對象比例多少、消防設施要哪些等級,這些都不是機構自己決定,是中央政府用「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一條一條規定。本條短短一行字,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這套標準,把社會救助機構的「合格底線」標準化。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是第 29 條許可審查的具體依據。沒有這套標準,地方政府的許可就會憑感覺,各縣市寬鬆嚴格不一,受救助者的處境就會被機構的隨機性決定。對想開機構的人,這套標準是必讀手冊;對送親人入住的人,標準的存在意味著至少有最低品質保障;對檢舉違規機構的人,這套標準就是判斷對方有沒有違規的客觀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30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社會救助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項目訂定統一的「設立標準」,作為機構許可、輔導與監督的客觀依據,確保全國弱勢服務對象享有一致的最低品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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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內容包括機構規模(收容人數上限)、面積(每人最低使用空間)、設施(無障礙設備、消防、衛浴比例)、人員配置(社工、護理人員、生活輔導員的數量和資格)。標準會隨時間修正,請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最新版本,並向縣市社會局確認有無地方補充規定。
依本條規定的設立標準和第31條的監督機制,主管機關可以介入。蒐集具體事證(環境照片、人員配置不足紀錄、安全疑慮),向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檢舉,要求依標準限期改善。檢舉時引用具體標準項目(例如每位住民居室空間應達一定平方公尺),比抽象抱怨效果好十倍,也可同時向 1957 專線反映列管追蹤。
是強制。本條授權訂定的設立標準具有法規命令效力,違反就是違法經營。主管機關得依第31條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可能撤銷許可。
衛福部依社會救助法第30條訂定的法規命令,規範機構規模、面積、設施與人員配置等最低門檻,是許可與監督的依據。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就機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訂定統一設立標準。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法規命令補充母法,本條即典型例。
依社會救助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先查現行設立標準照表備齊硬體與人員 → 確認地方補充規定 → 依第29條向縣市社會局申請許可 → 取得許可後接受第31條監督。
蒐集環境照片與人員不足等具體事證,引用設立標準具體項目向縣市社會局檢舉,並可向 1957 專線反映列管。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最新版本,並向縣市社會局確認有無地方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依第31條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可能撤銷許可,嚴重者得停辦。
第29條是私立機構申請許可的程序,第30條是許可審查所依據的硬體與人員標準,兩者互為前提。
| 比較面向 | content | 依據 |
|---|---|---|
| 規模 | 收容人數上限 |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 面積 | 每人最低使用空間 |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 設施 | 無障礙、消防、衛浴比例等安全項目 |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 人員配置 | 社工、生活輔導員等之數量與資格 |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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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之規定,明定社會救助機構之設立標準與獎勵辦法及其訂定之機關。
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除將第二項修正移為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外,餘未作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之規定,明定社會救助機構之設立標準與獎勵辦法及其訂定之機關。
依原條文,除將第二項修正移為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外,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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