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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30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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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0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規範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與人員配置,作為許可與監督的依據。

Q · 社會救助機構的設立標準是誰訂的?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本條授權訂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30條,社會救助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統一訂定,即「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地方政府的許可審查必須依此標準執行,避免各縣市寬嚴不一。違反設立標準屬違法經營,主管機關得依第31條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可能撤銷許可。

白話解讀

你以為社會救助機構是「有空房子就可以收人」嗎?不是。一張床要多大、走道要幾公尺寬、廁所數量要幾個、社工和服務對象比例多少、消防設施要哪些等級,這些都不是機構自己決定,是中央政府用「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一條一條規定。本條短短一行字,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這套標準,把社會救助機構的「合格底線」標準化。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是第 29 條許可審查的具體依據。沒有這套標準,地方政府的許可就會憑感覺,各縣市寬鬆嚴格不一,受救助者的處境就會被機構的隨機性決定。對想開機構的人,這套標準是必讀手冊;對送親人入住的人,標準的存在意味著至少有最低品質保障;對檢舉違規機構的人,這套標準就是判斷對方有沒有違規的客觀依據。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30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社會救助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項目訂定統一的「設立標準」,作為機構許可、輔導與監督的客觀依據,確保全國弱勢服務對象享有一致的最低品質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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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想開救助機構,要符合哪些設立標準?

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內容包括機構規模(收容人數上限)、面積(每人最低使用空間)、設施(無障礙設備、消防、衛浴比例)、人員配置(社工、護理人員、生活輔導員的數量和資格)。標準會隨時間修正,請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最新版本,並向縣市社會局確認有無地方補充規定。

Q2親人住的機構環境很差能怎麼辦?

依本條規定的設立標準和第31條的監督機制,主管機關可以介入。蒐集具體事證(環境照片、人員配置不足紀錄、安全疑慮),向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檢舉,要求依標準限期改善。檢舉時引用具體標準項目(例如每位住民居室空間應達一定平方公尺),比抽象抱怨效果好十倍,也可同時向 1957 專線反映列管追蹤。

Q3設立標準是建議還是強制?

是強制。本條授權訂定的設立標準具有法規命令效力,違反就是違法經營。主管機關得依第31條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可能撤銷許可。

Q4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是什麼?

衛福部依社會救助法第30條訂定的法規命令,規範機構規模、面積、設施與人員配置等最低門檻,是許可與監督的依據。

Q5社會救助法第30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就機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訂定統一設立標準。

Q6什麼叫委任立法?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法規命令補充母法,本條即典型例。

Q7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依社會救助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Q8怎麼開社會救助機構?

先查現行設立標準照表備齊硬體與人員 → 確認地方補充規定 → 依第29條向縣市社會局申請許可 → 取得許可後接受第31條監督。

Q9機構環境差怎麼檢舉?

蒐集環境照片與人員不足等具體事證,引用設立標準具體項目向縣市社會局檢舉,並可向 1957 專線反映列管。

Q10去哪查最新設立標準?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最新版本,並向縣市社會局確認有無地方補充規定。

Q11違反設立標準後機構要怎麼處理?

主管機關依第31條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可能撤銷許可,嚴重者得停辦。

Q12第30條 vs 第29條差在哪?

第29條是私立機構申請許可的程序,第30條是許可審查所依據的硬體與人員標準,兩者互為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tent依據
規模收容人數上限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面積每人最低使用空間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設施無障礙、消防、衛浴比例等安全項目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人員配置社工、生活輔導員等之數量與資格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content

規模
收容人數上限
面積
每人最低使用空間
設施
無障礙、消防、衛浴比例等安全項目
人員配置
社工、生活輔導員等之數量與資格

依據

規模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面積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設施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人員配置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社会福祉法第65条(社会福祉施設の設備・運営の基準)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 제34조(사회복지시설의 설치·운영 기준)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及社会福利机构相关管理办法
德國SGB XII §§ 75 ff.(Einrichtungen der Sozialhilfe, Vereinbarungen über Leistung und Prüfung)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312-1 et L313-1(autorisation des établissements sociaux et médico-sociau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1030 全文修正)

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之規定,明定社會救助機構之設立標準與獎勵辦法及其訂定之機關。

(0991210 修正)

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除將第二項修正移為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外,餘未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610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之規定,明定社會救助機構之設立標準與獎勵辦法及其訂定之機關。

(0991210 修正)

依原條文,除將第二項修正移為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外,餘未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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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0 條規定:「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