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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29 條(私立社會救助機構之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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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
  2. 2.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9條規定,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須先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Q · 怎麼判斷一間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是不是合法的?

要。沒有設立許可和財團法人登記就是黑機構。

依社會救助法第29條,合法的私立社會救助機構必須具備兩份文件: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的「設立許可」,以及許可後三個月內完成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送親人入住或捐款前,要求對方出示這兩份文件並到縣市社會局網站交叉查驗,缺一件就要高度警戒。

深度解讀

想開一間中途之家、街友收容所、或任何形式的社會救助機構?你不能租個房子、登記個招牌就開始收人。這條規定兩道門檻:第一道是「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意思是你要先去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設立許可,符合各種設施、人員、安全標準才會被許可。第二道是「許可後 3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這是法人化的強制要求,目的是讓機構有獨立的法律主體和財務監管。如果有正當理由(比如登記程序卡住),可以申請延期 3 個月。許可之後還要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以中央可以掌握全國有哪些機構。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三種角色都需要:你想開機構,這是必經之路;你想送親人進機構,看對方有沒有走完這套程序就能判斷是不是黑機構;你想捐款給某機構,這份許可證明就是它合法性的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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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29 條規定:「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