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29 條(私立社會救助機構之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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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9條規定,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須先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Q · 怎麼判斷一間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是不是合法的?
要。沒有設立許可和財團法人登記就是黑機構。
依社會救助法第29條,合法的私立社會救助機構必須具備兩份文件: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的「設立許可」,以及許可後三個月內完成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送親人入住或捐款前,要求對方出示這兩份文件並到縣市社會局網站交叉查驗,缺一件就要高度警戒。
深度解讀
想開一間中途之家、街友收容所、或任何形式的社會救助機構?你不能租個房子、登記個招牌就開始收人。這條規定兩道門檻:第一道是「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意思是你要先去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設立許可,符合各種設施、人員、安全標準才會被許可。第二道是「許可後 3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這是法人化的強制要求,目的是讓機構有獨立的法律主體和財務監管。如果有正當理由(比如登記程序卡住),可以申請延期 3 個月。許可之後還要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以中央可以掌握全國有哪些機構。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三種角色都需要:你想開機構,這是必經之路;你想送親人進機構,看對方有沒有走完這套程序就能判斷是不是黑機構;你想捐款給某機構,這份許可證明就是它合法性的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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