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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29 條(私立社會救助機構之申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准延期三個月。
  2.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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