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9條規定,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須先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Q · 怎麼判斷一間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是不是合法的?
要。沒有設立許可和財團法人登記就是黑機構。
依社會救助法第29條,合法的私立社會救助機構必須具備兩份文件: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的「設立許可」,以及許可後三個月內完成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送親人入住或捐款前,要求對方出示這兩份文件並到縣市社會局網站交叉查驗,缺一件就要高度警戒。
想開一間中途之家、街友收容所、或任何形式的社會救助機構?你不能租個房子、登記個招牌就開始收人。這條規定兩道門檻:第一道是「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意思是你要先去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設立許可,符合各種設施、人員、安全標準才會被許可。第二道是「許可後 3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這是法人化的強制要求,目的是讓機構有獨立的法律主體和財務監管。如果有正當理由(比如登記程序卡住),可以申請延期 3 個月。許可之後還要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以中央可以掌握全國有哪些機構。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三種角色都需要:你想開機構,這是必經之路;你想送親人進機構,看對方有沒有走完這套程序就能判斷是不是黑機構;你想捐款給某機構,這份許可證明就是它合法性的基礎。
社會救助法第29條為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的設立程序規範,建立「先許可、後法人化」的雙重門檻:設立前須取得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許可後三個月內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有正當理由得延期三個月),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條構成私立救助機構合法存在的法律基礎與政府監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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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件事:第一,要求對方出示縣市政府核發的設立許可證明;第二,要求出示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第三,到機構所在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社會救助機構名錄與評鑑結果。沒有前兩項的就是黑機構。合法機構通常會在門口或網站主動公告許可文號,問了還支吾的基本可判定有問題。
第一步到縣市政府社會局索取社會救助機構設立申請須知,了解硬體標準、人員資格與空間規範。第二步準備設立計畫書、建築消防證明、財務計畫、人員配置表。第三步申請許可。第四步許可後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許多人栽在空間要符合無障礙標準、一定要有合格社工這類細節,先諮詢有經驗的同業能少走冤枉路。
需要。只要實質經營社會救助機構,提供收容、照護、生活協助等服務,不論宗教、慈善或企業背景,都要走第29條的許可加財團法人登記,沒有宗教團體例外。
要。依社會救助法第29條,設立前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符合設施、人員、安全標準才核准。
許可是事前審查硬體與人員是否達標的入場券;財團法人登記是讓機構取得獨立法人格、財務可監督的法人化程序,兩者缺一不可。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須報請衛生福利部知悉,使中央能掌握全國有哪些合法救助機構,屬納管程序。
許可後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若有正當理由(如登記程序卡關),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但須主動申請,不會自動延長。
諮詢縣市社會局取得申請須知 → 準備設立計畫書、消防財務人員文件 → 申請設立許可 → 三個月內辦財團法人登記 → 層報中央備查。
設立計畫書、建築與消防安全證明、財務計畫、人員資格與配置表,並符合第30條設立標準。
要求出示設立許可證明與財團法人登記證書,並到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社會救助機構名錄與評鑑結果。
在三個月期限屆滿前,以正當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三個月,逾期未登記許可可能被撤銷。
社會救助機構依社會救助法第29條許可,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第36條許可,兩者主管法規與設立標準不同但都採事前許可制。
| 比較面向 | legal_institution | illegal_institution |
|---|---|---|
| 設立許可 | 有,社會局核發許可證明 | 無或拒不出示 |
| 財團法人登記 | 許可後三個月內完成,有登記證書 | 無登記證書 |
| 政府監督 | 受第31條輔導監督與評鑑 | 無任何政府監督 |
| 財務透明 | 法人化財務可查核 | 財務不透明、捐款流向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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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現行社會福利法規之例,規定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申請設立之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現行社會福利法規之例,規定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申請設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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