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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28 條(社會福利機構之設立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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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2. 2.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8條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社會救助機構,公立機構免費,私立機構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

Q · 陷入困境沒地方住,社會救助機構要收錢嗎?

公立免費,私立由政府補助費用

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地方主管機關直接設立的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受政府輔導設立的私立機構,受救助者應收的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並非全額自付。緊急情況可先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由社工評估後轉介適合的公立或私立機構。

深度解讀

你聽過「教養院」「育幼院」「平安居」這些名字嗎?這些就是社會救助機構。它們有公辦的,也有民間設立的(比如基督教救助協會經營的某些中途之家)。這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設立這類機構,也可以輔導民間設立,所以你看到的私立機構不是地下經營,是政府授權的合法體系。第二,受救助者要付的費用,主管機關會補助,意思是你不用全額自付。第三,由縣市政府直接設立的機構不收任何費用。這些機構的存在不只是為了「沒地方住的人」,也是為了家暴庇護、精神疾患短期收容、街友重建、災民安置。當你或你身邊的人陷入緊急、沒地方可以去的狀況時,這些機構就是法律寫好的安全網。但多數人連他們的存在都不知道,更別提怎麼進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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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28 條規定:「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