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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28社會福利機構之設立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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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2. 2.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8條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社會救助機構,公立機構免費,私立機構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

Q · 陷入困境沒地方住,社會救助機構要收錢嗎?

公立免費,私立由政府補助費用

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地方主管機關直接設立的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受政府輔導設立的私立機構,受救助者應收的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並非全額自付。緊急情況可先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由社工評估後轉介適合的公立或私立機構。

白話解讀

你聽過「教養院」「育幼院」「平安居」這些名字嗎?這些就是社會救助機構。它們有公辦的,也有民間設立的(比如基督教救助協會經營的某些中途之家)。這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設立這類機構,也可以輔導民間設立,所以你看到的私立機構不是地下經營,是政府授權的合法體系。第二,受救助者要付的費用,主管機關會補助,意思是你不用全額自付。第三,由縣市政府直接設立的機構不收任何費用。這些機構的存在不只是為了「沒地方住的人」,也是為了家暴庇護、精神疾患短期收容、街友重建、災民安置。當你或你身邊的人陷入緊急、沒地方可以去的狀況時,這些機構就是法律寫好的安全網。但多數人連他們的存在都不知道,更別提怎麼進去。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機構是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以實施社會救助為目的之合法收容照顧載體,服務對象涵蓋經濟弱勢、家暴庇護、街友重建、精神疾患短期收容與災民安置。公立機構不收費用,私立機構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親戚需要被收容,怎麼找救助機構?

最快的方式是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24小時免費),社工會根據親戚的狀況評估適合的機構並協助轉介,也可直接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機構分短期收容(3至6個月)和長期安置(半年以上),跟社工說清楚需求是哪一種,轉介結果會差很多。

Q2私立救助機構會不會比較不安全?

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和第29條,私立社會救助機構必須申請地方政府許可,並在3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且須接受主管機關的輔助、監督及評鑑。送親人入住前,要求對方出示設立許可證明與財團法人登記證書,並在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評鑑結果,C級或不合格的機構要小心。

Q3社會救助機構是什麼?

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設立或輔導設立、收容照顧弱勢與緊急處境者的合法機構,分公立與私立兩種,是台灣社會救助的實體載體。

Q4公立和私立社會救助機構差在哪?

公立由地方主管機關直接設立、完全免費;私立由政府輔導設立、受救助者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但須有許可與財團法人登記。

Q5什麼叫『輔導民間設立』?

政府不自己蓋,而是給予民間機構許可、補助與監督,讓私立機構納入合法社會救助體系補公辦量能之不足。

Q6社會救助機構和一般社會福利機構差在哪?

社會救助機構是為實施社會救助法所必要、針對弱勢與緊急處境設立;一般社會福利機構範圍更廣(含老人、兒少、身障等專法)。

Q7怎麼找社會救助機構?

撥1957福利諮詢專線由社工評估轉介,或查戶籍地縣市社會局『社會救助機構名錄』,公立直接洽詢、私立先確認許可。

Q8進私立機構費用怎麼算?

受救助者應收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實際補助比例依各縣市辦法核定,入住後主動向社會局申請。

Q9入住社會救助機構要準備什麼?

身分證、低收入戶證明(如有)、健康檢查紀錄,並向社工說明短期收容或長期安置需求。

Q10緊急沒地方住可以馬上申請嗎?

緊急安置通常可即時申請,先打1957由社工協調;常態性入住需經評估排隊。

Q11社會救助機構 vs 家暴庇護所差在哪?

家暴庇護所專為家暴受害者,社會救助機構服務對象更廣;機構額滿時救助機構可作合法緊急收容備案。

Q12社會救助機構 vs 老人福利機構差在哪?

前者依社會救助法針對弱勢與緊急處境,後者依老人福利法第36條針對老人照顧,設立依據與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ublicprivate
費用不收任何費用(第28條第3項)受救助者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第28條第2項)
設立依據地方主管機關依第1項直接設立依第29條申請許可並辦財團法人登記
監督機制主管機關內部管理受主管機關輔助、監督及評鑑(第31條)
入住前查核直接洽詢即可應查驗許可證明、財團法人登記、評鑑等級

public

費用
不收任何費用(第28條第3項)
設立依據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1項直接設立
監督機制
主管機關內部管理
入住前查核
直接洽詢即可

private

費用
受救助者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第28條第2項)
設立依據
依第29條申請許可並辦財團法人登記
監督機制
受主管機關輔助、監督及評鑑(第31條)
入住前查核
應查驗許可證明、財團法人登記、評鑑等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生活保護法第38条(保護施設の種類:救護施設・更生施設等)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 제32조(보장시설)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關於救助機構之規定
德國SGB XII(Sozialhilfe)— Einrichtungen der Sozialhilfe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312-1(établissements sociaux et médico-sociau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1030 全文修正)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將「設施」修正為「機構」。   三、將「習藝場所」刪除,因目前已無是類場所。   四、「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因臨時災害收容場所係屬緊急權宜措施,與其他社會救助機構所需設立標準不同。   五、因社會救助機構有民間設立者,故而將「輔導民間設立」納入條文中。

(0890526 修正)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社會救助機構刪除。   二、另將第三項省主管機關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刪除。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將「設施」修正為「機構」。   三、將「習藝場所」刪除,因目前已無是類場所。   四、「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因臨時災害收容場所係屬緊急權宜措施,與其他社會救助機構所需設立標準不同。   五、因社會救助機構有民間設立者,故而將「輔導民間設立」納入條文中。

(0890526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社會救助機構刪除。   二、另將第三項省主管機關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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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28 條規定:「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