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8條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社會救助機構,公立機構免費,私立機構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
Q · 陷入困境沒地方住,社會救助機構要收錢嗎?
公立免費,私立由政府補助費用
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地方主管機關直接設立的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受政府輔導設立的私立機構,受救助者應收的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並非全額自付。緊急情況可先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由社工評估後轉介適合的公立或私立機構。
你聽過「教養院」「育幼院」「平安居」這些名字嗎?這些就是社會救助機構。它們有公辦的,也有民間設立的(比如基督教救助協會經營的某些中途之家)。這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設立這類機構,也可以輔導民間設立,所以你看到的私立機構不是地下經營,是政府授權的合法體系。第二,受救助者要付的費用,主管機關會補助,意思是你不用全額自付。第三,由縣市政府直接設立的機構不收任何費用。這些機構的存在不只是為了「沒地方住的人」,也是為了家暴庇護、精神疾患短期收容、街友重建、災民安置。當你或你身邊的人陷入緊急、沒地方可以去的狀況時,這些機構就是法律寫好的安全網。但多數人連他們的存在都不知道,更別提怎麼進去。
社會救助機構是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以實施社會救助為目的之合法收容照顧載體,服務對象涵蓋經濟弱勢、家暴庇護、街友重建、精神疾患短期收容與災民安置。公立機構不收費用,私立機構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
最快的方式是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24小時免費),社工會根據親戚的狀況評估適合的機構並協助轉介,也可直接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機構分短期收容(3至6個月)和長期安置(半年以上),跟社工說清楚需求是哪一種,轉介結果會差很多。
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和第29條,私立社會救助機構必須申請地方政府許可,並在3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且須接受主管機關的輔助、監督及評鑑。送親人入住前,要求對方出示設立許可證明與財團法人登記證書,並在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評鑑結果,C級或不合格的機構要小心。
依社會救助法第28條設立或輔導設立、收容照顧弱勢與緊急處境者的合法機構,分公立與私立兩種,是台灣社會救助的實體載體。
公立由地方主管機關直接設立、完全免費;私立由政府輔導設立、受救助者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但須有許可與財團法人登記。
政府不自己蓋,而是給予民間機構許可、補助與監督,讓私立機構納入合法社會救助體系補公辦量能之不足。
社會救助機構是為實施社會救助法所必要、針對弱勢與緊急處境設立;一般社會福利機構範圍更廣(含老人、兒少、身障等專法)。
撥1957福利諮詢專線由社工評估轉介,或查戶籍地縣市社會局『社會救助機構名錄』,公立直接洽詢、私立先確認許可。
受救助者應收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實際補助比例依各縣市辦法核定,入住後主動向社會局申請。
身分證、低收入戶證明(如有)、健康檢查紀錄,並向社工說明短期收容或長期安置需求。
緊急安置通常可即時申請,先打1957由社工協調;常態性入住需經評估排隊。
家暴庇護所專為家暴受害者,社會救助機構服務對象更廣;機構額滿時救助機構可作合法緊急收容備案。
前者依社會救助法針對弱勢與緊急處境,後者依老人福利法第36條針對老人照顧,設立依據與對象不同。
| 比較面向 | public | private |
|---|---|---|
| 費用 | 不收任何費用(第28條第3項) | 受救助者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第28條第2項) |
| 設立依據 |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1項直接設立 | 依第29條申請許可並辦財團法人登記 |
| 監督機制 | 主管機關內部管理 | 受主管機關輔助、監督及評鑑(第31條) |
| 入住前查核 | 直接洽詢即可 | 應查驗許可證明、財團法人登記、評鑑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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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將「設施」修正為「機構」。 三、將「習藝場所」刪除,因目前已無是類場所。 四、「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因臨時災害收容場所係屬緊急權宜措施,與其他社會救助機構所需設立標準不同。 五、因社會救助機構有民間設立者,故而將「輔導民間設立」納入條文中。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社會救助機構刪除。 二、另將第三項省主管機關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刪除。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將「設施」修正為「機構」。 三、將「習藝場所」刪除,因目前已無是類場所。 四、「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因臨時災害收容場所係屬緊急權宜措施,與其他社會救助機構所需設立標準不同。 五、因社會救助機構有民間設立者,故而將「輔導民間設立」納入條文中。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社會救助機構刪除。 二、另將第三項省主管機關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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