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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社會救助法27災害救助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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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建立官民協作救助機制。

Q · 重大災害時,政府以外的慈善團體進場救助有法律依據嗎?

有。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授權地方政府洽請民間團體協助救災

依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這代表慈善與宗教團體進入災區發放物資並非私自闖入,而是經地方政府協調的合法協力機制;受災戶因此可能同時申請政府濟助與民間團體救助,兩條管道原則上平行不互斥。

白話解讀

你看過大型災難的新聞畫面嗎?慈濟、紅十字會、佛光山、各地宗教團體在第一線發便當、發毛毯、清淤泥。你以為這是純粹的善心?它其實有法律依據。這條短短一行話,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以洽請民間團體協助。這不是民間團體可以隨便闖進災區,也不是政府推卸責任,而是一個正式的協作機制。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當政府救助緩慢或不足的時候,你還有另一條救助管道:登記在地方政府協作清單裡的民間團體。同一個災害,你可能可以同時申請政府濟助、慈濟急難救助、紅十字會物資。這些不互相排斥。但前提是你要知道哪些團體有在做這件事,以及他們的申請窗口在哪。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為災害救助的官民協作授權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使民間慈善力量在地方政府協調下正式納入災害救助體系,兼顧民間動員彈性與救助秩序整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領了救助還能跟慈濟、紅十字會申請嗎?

可以。政府災害濟助和民間團體救助是不同來源的資源,原則上不互相排斥。各團體有自己的申請窗口和標準。準備一份附照片與受災證明的受災情況說明書,多印幾份分別申請較有效率。

Q2這些民間團體是怎麼選誰可以救助的?

依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他們是被地方政府洽請的協力單位,名單通常公開。各團體有自己的救助標準,不是看交情;透過村里長、社工或學校老師轉介,通常比自己直接申請更有效。

Q3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建立官民協作救助機制。

Q4什麼是民間協力救助?

指政府以外的慈善、宗教或公益團體,在地方主管機關洽請下正式參與災害救助的協作模式。

Q5本條的協作執行主體是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2000 年配合精省修正後刪除省政府層級。

Q6政府救助和民間救助有什麼不同?

政府救助法定要件與金額較固定,民間救助各團體自訂標準較彈性,兩者來源不同原則上可並行。

Q7受災戶怎麼申請民間團體救助?

先聯繫村里長與公所進入官方協作網絡,詢問協力團體窗口,透過社工或村里長轉介多比自行申請有效率。

Q8政府救助和民間救助可以同時申請嗎?

原則上可以。兩者是不同來源的資源,多數情況不互相排斥,重點是分別申請不要省略其中一條。

Q9申請民間救助要準備什麼?

受災照片與受災證明影本,建議整理一份受災情況說明書並多印幾份,各團體都會要求。

Q10什麼時候申請最有機會?

災後第一週是各團體主動發放的黃金期,越早登記越容易,第二週後常改為被動受理門檻變高。

Q11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 vs 第 25、26 條差在哪?

25、26 條規範政府自身的災害救助條件與方式,27 條則是授權洽請民間團體協力,分屬政府軌與民間軌。

Q12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 vs 災害防救法差在哪?

本條從社會救助角度授權民間協力,災害防救法則從防災體系整體規範民間團體參與救災,互為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overnment_reliefngo_relief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25、26 條(政府災害救助)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 + 災害防救法(民間協力)
申請窗口鄉鎮市區公所、社會局各團體窗口,常經村里長或社工轉介
審核標準法定要件與金額較固定各團體自訂標準,相對彈性
是否互斥可與民間救助並行可與政府濟助並行,原則不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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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 25、26 條(政府災害救助)
申請窗口
鄉鎮市區公所、社會局
審核標準
法定要件與金額較固定
是否互斥
可與民間救助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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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 + 災害防救法(民間協力)
申請窗口
各團體窗口,常經村里長或社工轉介
審核標準
各團體自訂標準,相對彈性
是否互斥
可與政府濟助並行,原則不互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災害救助法(昭和22年法律第118号)第15条(日本赤十字社等への委託)
韓國재해구호법(재해 시 구호기관·자원봉사단체 협력)
中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90530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1030 全文修正)

省(市)或縣(市)政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526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刪除。並將「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690530 制定)

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10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5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刪除。並將「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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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