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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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一、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 2.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 3.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分類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二、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
- 4.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應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但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5.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
- 6.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時,應由社政主管機關向專用牌照核發機關確認申請者未領用專用牌照,始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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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具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一、被評估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本人;二、前一項身心障礙者的配偶或一親等親屬;三、與前一項身心障礙者在同一戶籍或同一地址下分戶的二親等以上親屬。這些申請者可以選擇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的車主和駕駛人必須是身心障礙者本人才能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時,應從社政主管機關確認申請人未領用專用牌照,才能核發證明。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的車輛種類限定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和計程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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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