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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