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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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規範七類家庭成員:配偶、前任、同居人、四親等血親姻親及未成年子女。
Q · 什麼樣的關係算家庭成員、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含七類關係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現有或曾有」字樣是關鍵,分手或離婚後仍受本法保護。
白話解讀
你跟前男友分手了,他開始跟蹤你、傳威脅訊息給你。你想聲請保護令但又困惑:「我們現在又不是男女朋友,這條法律管得到嗎?」答案在這條第3條:「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也算家庭成員。而且法律上的「同居」不限是否登記、不限性別,只要有實質共同生活的事實。所以前同居伴侶、前未婚妻、甚至同住的姐妹之間,全都涵蓋。2023年的修法更把同性婚姻的姻親加進來。等於現在這個保護網覆蓋的人際關係,幾乎涵蓋你所有的親密關係,不論是進行式還是過去式。如果你不在這個範圍內(例如只是普通男女朋友從未同居),你只能用一般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或刑法保護自己,門檻和工具都不一樣。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為家暴法保護對象的範圍條款,列舉七款家庭成員類型,包含配偶、前配偶、同居或曾同居者、四親等內血親姻親,以及其未成年子女。2007 年將「事實上夫妻」改為「同居關係」、2023 年配合同性婚姻立法擴張姻親範圍,使保護網涵蓋多元家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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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男友分手三年了,他突然又來騷擾我,我可以用家暴法嗎?▾
要看你們在交往時有沒有同居過。曾經同居過 → 屬本條第 2 款「曾有同居關係」家庭成員 → 可用家暴法聲請保護令。從未同居 → 不適用本條,但可改用家暴法第 63-1 條(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準用保護令規定),或用 2022 年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內行人提示:同居證據包括共同租約、戶籍同址、水電費分攤紀錄、生活合照、共同照顧寵物的紀錄。
Q2公婆對我言語霸凌、控制我的行動,這算家庭成員間的家暴嗎?▾
算。公婆是配偶的直系血親,依本條第 6 款「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屬家庭成員。如果他們的言語控制達到精神暴力強度(持續性、造成你心理傷害),你可以聲請保護令禁止他們接近你或騷擾你。內行人提示:婆媳家暴聲請保護令在實務上被駁回率較高,書狀寫法上要強調「持續性」、「具體日期」、「具體話語」、「對你造成的具體影響」(失眠、就醫紀錄),不要只寫「她常常念我」。
Q3同性配偶的家人對我家暴可以用家暴法嗎?▾
可以。2023 年家暴法修正後,將姻親規定改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款,使同志配偶的四親等姻親也納入家庭成員範圍。釋字第 748 號施行法保障同性婚姻權利,包含家暴法保護網。內行人提示:聲請時於書狀載明依釋字 748 號施行法成立之婚姻關係,並附婚姻登記證明,可避免承辦法官對適用範圍有疑義。
Q4家暴法第 3 條的家庭成員是什麼?▾
七款關係人及未成年子女:配偶、前任、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四親等內血親、四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內血親、配偶之四親等內血親之配偶。
Q5什麼叫「曾有同居關係」?▾
過去曾實質共同生活、共同支出、共同居住的關係,不需要戶籍登記或正式儀式,分手後仍受本法保護。
Q6目睹家暴的兒少算家庭成員嗎?▾
算。本條保護範圍延伸至七款家庭成員之未成年子女,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亦受本法及相關配套保護。
Q7同性配偶的家人在家暴法上的地位?▾
2023 年修法後,同性配偶的四親等姻親納入第 5、6、7 款家庭成員範圍,與異性婚姻一視同仁。
Q8怎麼判斷我和對方的關係屬於哪一款?▾
1) 是否為配偶/前配偶 → 第 1 款;2) 是否同居或曾同居 → 第 2 款;3) 是否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 → 第 3、4 款;4) 姻親關係 → 第 5、6、7 款;逐款比對。
Q9曾同居關係要怎麼舉證?▾
戶籍同址、共同租約、水電費分攤紀錄、銀行帳戶共同支出、生活合照、社群貼文、共同照顧寵物紀錄都是有效證據,越多越好。
Q10聲請保護令需要多少費用?▾
免徵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律師費非必要,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緊急保護令由警察代為聲請更省事。
Q11急迫狀況怎麼辦?▾
撥 110 報警,警察可聲請緊急保護令、4 小時內法院核發。撥 113 由社工協助。臨時可至庇護所或親友家避難。
Q12家暴法第 3 條 vs 第 63-1 條差在哪?▾
第 3 條限同居過或具親屬關係;第 63-1 條補上「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年滿 16 歲),準用保護令規定填補空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家暴法第3條) | 家暴法第63-1條 | 跟蹤騷擾防制法 |
|---|---|---|---|
| 適用對象 | 七款家庭成員(含曾同居、四親等血親姻親) | 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年滿 16 歲) | 不限關係,限 8 種特定跟騷行為 |
| 保護令種類 | 通常、暫時、緊急三種 | 準用本法保護令規定 | 保護令 + 刑事追訴 |
| 舉證門檻 | 家庭成員關係 + 家暴事實 | 親密關係 + 家暴事實 | 8 種樣態 + 持續或反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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