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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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tiny2dy
3 years ago
民法家屬1123條認定家屬的定義

aa0938899344aa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一夜情不包含(看63-1)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容易忽略的成員
1.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男女友)
-無限制異性,包含同性
3.現為或曾為直系姻親 如公婆
4.四親等直系姻親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容易忽略的成員
1.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男女友)
-無限制異性,包含同性
3.現為或曾為直系姻親 如公婆
4.四親等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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