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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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規範七類家庭成員:配偶、前任、同居人、四親等血親姻親及未成年子女。
Q · 什麼樣的關係算家庭成員、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含七類關係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現有或曾有」字樣是關鍵,分手或離婚後仍受本法保護。
白話解讀
你跟前男友分手了,他開始跟蹤你、傳威脅訊息給你。你想聲請保護令但又困惑:「我們現在又不是男女朋友,這條法律管得到嗎?」答案在這條第3條:「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也算家庭成員。而且法律上的「同居」不限是否登記、不限性別,只要有實質共同生活的事實。所以前同居伴侶、前未婚妻、甚至同住的姐妹之間,全都涵蓋。2023年的修法更把同性婚姻的姻親加進來。等於現在這個保護網覆蓋的人際關係,幾乎涵蓋你所有的親密關係,不論是進行式還是過去式。如果你不在這個範圍內(例如只是普通男女朋友從未同居),你只能用一般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或刑法保護自己,門檻和工具都不一樣。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為家暴法保護對象的範圍條款,列舉七款家庭成員類型,包含配偶、前配偶、同居或曾同居者、四親等內血親姻親,以及其未成年子女。2007 年將「事實上夫妻」改為「同居關係」、2023 年配合同性婚姻立法擴張姻親範圍,使保護網涵蓋多元家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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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前男友分手後騷擾我可以用家暴法嗎?▾
曾同居過就可以。本條第 2 款「曾有同居關係」涵蓋前同居伴侶,可聲請保護令。
Q2公婆對我言語霸凌算家暴嗎?▾
算。公婆是配偶直系血親,依本條第 6 款屬家庭成員,達精神暴力強度可聲請保護令。
Q3同性配偶的家人算家庭成員嗎?▾
2023 年修法後算。同志配偶的四親等姻親納入第 5、6、7 款保護範圍。
Q4未同居的男女朋友能用家暴法嗎?▾
不直接適用本條,但可走家暴法第 63-1 條(未同居親密伴侶準用)或跟蹤騷擾防制法。
Q5家庭成員的未成年子女是指誰的子女?▾
本條七款各類家庭成員的未成年子女都包含在內,目睹家暴的兒少也受本法保護。
Q6同居怎麼定義?要登記嗎?▾
司法實務認「實質共同生活」即可,不需戶籍登記,租約、水電、合照都是證據。
Q7家暴法第 3 條跟跟蹤騷擾防制法差在哪?▾
家暴法限於家庭成員間(含曾同居),跟騷法不限關係但要求 8 種特定行為樣態。
Q8兄弟姊妹的小孩對我家暴算家庭成員嗎?▾
算。姪子姪女是三親等旁系血親,依本條第 4 款屬家庭成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家暴法第3條) | 家暴法第63-1條 | 跟蹤騷擾防制法 |
|---|---|---|---|
| 適用對象 | 七款家庭成員(含曾同居、四親等血親姻親) | 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年滿 16 歲) | 不限關係,限 8 種特定跟騷行為 |
| 保護令種類 | 通常、暫時、緊急三種 | 準用本法保護令規定 | 保護令 + 刑事追訴 |
| 舉證門檻 | 家庭成員關係 + 家暴事實 | 親密關係 + 家暴事實 | 8 種樣態 + 持續或反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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