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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6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2. 2.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執行及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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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監督會面交往處所,由受訓人員在場協助交接,保障家暴案件中子女與被害人安全。

Q · 家暴離婚後,小孩的會面交接要在哪裡進行才安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自設或委託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處所須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的專業人員在場觀察與協助交接。設置方式、監督執行與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使用通常付費,但實務上多由法院依第 45 條命令加害人負擔。

白話解讀

前一條給了法官七把鎖,但鎖要有地方用。你不可能要求加害人和小孩在法院大廳交接,也不可能把社工塞進咖啡廳全程盯梢。所以這條做了一件很基礎但很關鍵的事:要求每個縣市政府必須設置(或委託設置)專門的會面交往處所。這些處所不是普通的遊戲空間,裡面的工作人員必須受過家暴防治訓練,懂得怎麼處理突發衝突、怎麼觀察小孩的反應、怎麼在加害人出現異常舉動時即時介入。而且這裡還有一個實務細節:使用這些處所需要付費,費用標準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這不是「免費公共服務」,但費用通常會被法官以上一條第四款命令判給加害人負擔。所以對你來說,這是一個既安全又不用自己出錢的方案。查一下你居住縣市的「監督會面交往處所」在哪,是你在準備離婚訴訟時可以先做的功課。

法律定性

監督會面交往處所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要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或委託辦理的專責場所,供有家暴背景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在受過防治訓練的專業人員陪同下進行會面與交接,目的是在保障子女與被害人安全的前提下,落實法院准許的會面交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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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住的縣市好像沒有監督會面處所,我該怎麼辦?

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若居住縣市未自設,地方政府有委託辦理義務,可直接詢問社會局「本縣市委託哪些單位辦理監督會面」。若查不到任何委託單位,可向監察院陳情或在訴訟中主張委請鄰近縣市協助。社福團體(如勵馨、現代婦女基金會)在多縣市有據點,可跨縣市協助,不受戶籍地限制。

Q2會面處所的費用是一次性還是每次都要付?誰出?

每次使用都要付,費用由地方政府訂定,通常按時計費。雖規定使用者付費,但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4 款允許法院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費用,實務上常見由加害人支付。聲請時務必同時聲請費用負擔命令,否則可能變成自己出錢請人監督對方見小孩。

Q3處所的工作人員會偏袒哪一方嗎?他們的紀錄可靠嗎?

第二項明定人員須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是中立的第三方觀察者,不屬於任何一方律師,其書面紀錄在法庭具高證據力。若覺得特定人員有偏見,可向地方政府家暴防治中心反映要求更換。實務做法是每次會面後主動詢問是否有需特別記錄的事項,紀錄通常會更細緻完整。

Q4監督會面交往處所是什麼?

地方政府依第 46 條設置或委託辦理的專責場所,供有家暴背景的父母與子女在受訓人員陪同下安全會面交接。

Q5什麼叫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的人員?

受過家暴情境辨識、衝突處理與兒童反應觀察訓練的專業工作人員,能在加害人異常時即時介入。

Q6監督會面交往和交付子女差在哪?

會面交往是定期短時相處,交付子女是依保護令或裁判將子女實際移交他方,兩者都可在處所執行。

Q7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在規範誰?

規範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課予其設置或委託辦理會面交往處所並配置受訓人員的義務。

Q8監督會面交往處所怎麼查、怎麼預約?

向居住縣市社會局或家暴防治中心查詢名單、地址與費用,依處所規定預約時段。

Q9監督會面的費用怎麼算、誰負擔?

按時計費,標準由地方政府訂定;依第 45 條第 4 款,法院多會命加害人負擔。

Q10怎麼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用監督會面處所?

在書狀具體主張於某處所交接,並同時聲請費用由加害人負擔,附上已查詢的處所資訊。

Q11處所人員的觀察紀錄怎麼變成有利證據?

每次會面後請工作人員出具觀察紀錄,記錄加害人遲到、情緒激動或言語不當,作為改變會面條件依據。

Q12監督會面 vs 一般會面交往差在哪?

監督會面在專責處所、有受訓第三方在場可即時介入;一般會面由雙方自行約定地點、無第三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pervisedgeneral
進行場所地方政府設置或委託的專責處所雙方自行約定地點(自家、公共場所)
第三方在場受過家暴防治訓練的人員全程觀察無中立第三方
安全性可即時介入突發衝突、隔離交接依賴雙方自律,風險高
費用按時計費,常由加害人負擔(第 45 條)無額外費用
適用情境有家暴背景、安全有疑慮的會面交往雙方無安全疑慮的一般會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BGB § 1684 Abs. 4(begleiteter Umgang,由家事法院指定第三方陪同會面)
🇫🇷 法國Code civil art. 373-2-9(espace de rencontre / droit de visite médiatisé)
🇺🇸 美國VAWA Safe Havens: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34 U.S.C. § 1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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