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6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 2.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執行及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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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監督會面交往處所,由受訓人員在場協助交接,保障家暴案件中子女與被害人安全。
Q · 家暴離婚後,小孩的會面交接要在哪裡進行才安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自設或委託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處所須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的專業人員在場觀察與協助交接。設置方式、監督執行與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使用通常付費,但實務上多由法院依第 45 條命令加害人負擔。
白話解讀
前一條給了法官七把鎖,但鎖要有地方用。你不可能要求加害人和小孩在法院大廳交接,也不可能把社工塞進咖啡廳全程盯梢。所以這條做了一件很基礎但很關鍵的事:要求每個縣市政府必須設置(或委託設置)專門的會面交往處所。這些處所不是普通的遊戲空間,裡面的工作人員必須受過家暴防治訓練,懂得怎麼處理突發衝突、怎麼觀察小孩的反應、怎麼在加害人出現異常舉動時即時介入。而且這裡還有一個實務細節:使用這些處所需要付費,費用標準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這不是「免費公共服務」,但費用通常會被法官以上一條第四款命令判給加害人負擔。所以對你來說,這是一個既安全又不用自己出錢的方案。查一下你居住縣市的「監督會面交往處所」在哪,是你在準備離婚訴訟時可以先做的功課。
法律定性
監督會面交往處所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要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或委託辦理的專責場所,供有家暴背景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在受過防治訓練的專業人員陪同下進行會面與交接,目的是在保障子女與被害人安全的前提下,落實法院准許的會面交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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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督會面交往處所是什麼?▾
地方政府依家暴法第 46 條設置或委託辦理的專責場所,供有家暴背景的父母與子女在受訓人員陪同下安全會面交接。
Q2監督會面處所在哪裡查?▾
向居住縣市的社會局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查詢處所名單、地址、預約方式與費用。
Q3監督會面要付費嗎?誰出?▾
要付費,標準由地方政府訂定按時計費;但依第 45 條第 4 款,法院多會命加害人負擔。
Q4處所的工作人員是專業的嗎?▾
是。第二項明定人員須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是中立的專業觀察者。
Q5我住的縣市沒有處所怎麼辦?▾
地方政府有委託辦理義務,可詢問委託單位;社福團體在多縣市有據點,可跨縣市協助。
Q6監督會面和一般會面差在哪?▾
監督會面在專責處所、有受訓第三方在場觀察並可即時介入;一般會面由雙方自行約定地點。
Q7處所人員的觀察紀錄能當證據嗎?▾
能。其書面紀錄在法庭具高證據力,是聲請改變或限縮會面條件的關鍵依據。
Q8怎麼在訴訟中主張用監督會面處所?▾
在書狀具體主張於某處所交接,並同時依第 45 條第 4 款聲請費用由加害人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pervised | general |
|---|---|---|
| 進行場所 | 地方政府設置或委託的專責處所 | 雙方自行約定地點(自家、公共場所) |
| 第三方在場 | 受過家暴防治訓練的人員全程觀察 | 無中立第三方 |
| 安全性 | 可即時介入突發衝突、隔離交接 | 依賴雙方自律,風險高 |
| 費用 | 按時計費,常由加害人負擔(第 45 條) | 無額外費用 |
| 適用情境 | 有家暴背景、安全有疑慮的會面交往 | 雙方無安全疑慮的一般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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