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9 條
- 1.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2.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3.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4.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5.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其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
- 6.移民主管機關應辦理移民業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7.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訓練,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要求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移民六大主管機關,須辦理所屬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Q · 報案或求助時,第一線人員有受過家暴訓練的義務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移民六大主管機關必須分別辦理所屬人員的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也就是說,你報案遇到的警察、孩子的老師、訪視社工、急診醫護、移民署櫃檯人員,背後都有法定訓練支撐。當處理明顯不當時,這條可作為向其上級機關申訴的依據。
白話解讀
你知道嗎,當你拿起電話打 113,或是老師發現孩子身上有瘀青時,法律上有一條規定:這些站在第一線的人,必須接受過家庭暴力防治的專業訓練。本條不只是寫給公務員看的訓練清單,它背後的邏輯是:家暴被害人往往不是直接找到家暴專責單位,而是先碰到警察、社工、老師、醫護、移民官。如果這些人不懂辨識和處理,整個防治網就破了。更關鍵的是,112 年修法後,這條把「學生目睹家暴的辨識及輔導」正式納入教師訓練內容,代表你的孩子在老師眼裡不只是學生,也可能是一個被辨識出來的「目睹家暴兒童」。這條分配了責任給六個不同的主管機關,每一個都不能推卸。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為防治網絡的人力培訓條款,課予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移民六大主管機關辦理所屬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之法定義務,並要求教育人員訓練納入學生目睹家暴之辨識及輔導、各機關訓練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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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報警處理家暴但警察處理很差,怎麼辦?▾
第一時間保留證據:錄音、拍照、記下員警編號和到場時間,然後向該警察所屬警察局督察室申訴。家暴法第 59 條規定警政機關有辦理警察家暴防治在職教育的法定義務,申訴時直接引用這條,並要求說明該員警是否完成過訓練,會比泛泛抱怨更有分量。也可同時向衛福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和地方家暴防治中心反映。
Q2什麼是「目睹家暴兒童」?我孩子算嗎?▾
目睹家暴兒童是指親眼看見、親耳聽見、或目睹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即使沒被直接打,法律上他們也是家暴的受害者,身心創傷往往不亞於直接受害者。112 年修法後本條明確把目睹家暴的辨識及輔導納入教師訓練內容。若孩子出現退縮、攻擊性增強、反覆惡夢或怕回家等狀況,主動向學校輔導老師或撥打 113 求助,比自己觀察更有效。
Q3哪些人依法必須受過家暴防治訓練?▾
依家暴法第 59 條,社工與托育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醫護人員、學校教師與行政輔導人員、移民業務人員都在受訓名單內。立法者考量被害人最先接觸的往往不是家暴中心,而是報案台值班員警、孩子的導師、辦居留的移民署櫃檯,因此把防治知識撒進六大主管機關體系。
Q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是什麼?▾
規範六大主管機關須辦理所屬人員的家暴防治在職教育,是家暴防治網絡的人力培訓基礎條款。
Q5什麼是目睹家暴兒童辨識訓練?▾
112 年修法將辨識目睹家暴的學生並予輔導,明文納入教師在職教育,讓孩子能被及早辨識與接住。
Q6為什麼家暴訓練要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家暴常與權力控制及性別結構相關,112 年修法要求各機關訓練納入性別平等課程,補強處理深度。
Q7報案遇到第一線人員處理不當怎麼申訴?▾
固定證據與人員編號,向其所屬機關督察/政風申訴並引用第 59 條訓練義務,要求說明是否完訓。
Q8怎麼查機關有沒有落實家暴訓練?▾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該機關年度家暴防治在職教育實施報告,查辦理情形、完訓率與時數。
Q9如何引用第 59 條提高申訴分量?▾
申訴文中直接寫明違反家暴法第 59 條在職教育義務,把訴求從個人不滿升級為機關違反法定義務。
Q10孩子疑似目睹家暴怎麼讓學校輔導介入?▾
主動聯繫學校輔導老師說明家中衝突情形,或撥打 113,要求依教師受訓內容啟動目睹家暴辨識輔導。
Q11第 59 條訓練義務 vs 第 50 條通報義務差在哪?▾
第 59 條是機關對人員辦訓練的義務,第 50 條是責任通報義務人發現家暴須通報的義務,層次不同但對象重疊。
Q12第 59 條 vs 第 60 條學校課程差在哪?▾
第 59 條訓練的是教師等成年從業人員,第 60 條規範的是學校對學生實施的防治課程,一個對師、一個對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主管機關 | 訓練對象 | 特別要求 |
|---|---|---|
| 社政(衛福部) | 社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相關社政人員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警政 | 警察人員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司法(司法院/法務部) | 相關司法人員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衛生 | 醫護人員(得督促醫療團體辦理)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教育 | 學校與教保機構之輔導、行政、教師、教保人員 | 須納入學生目睹家暴之辨識及輔導;高中以下對目睹兒少納入學生輔導 |
| 移民 | 移民業務人員(104 年新增)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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