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9 條
- 1.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2.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3.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4.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5.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其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
- 6.移民主管機關應辦理移民業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 7.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訓練,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要求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移民六大主管機關,須辦理所屬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Q · 報案或求助時,第一線人員有受過家暴訓練的義務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移民六大主管機關必須分別辦理所屬人員的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也就是說,你報案遇到的警察、孩子的老師、訪視社工、急診醫護、移民署櫃檯人員,背後都有法定訓練支撐。當處理明顯不當時,這條可作為向其上級機關申訴的依據。
白話解讀
你知道嗎,當你拿起電話打 113,或是老師發現孩子身上有瘀青時,法律上有一條規定:這些站在第一線的人,必須接受過家庭暴力防治的專業訓練。本條不只是寫給公務員看的訓練清單,它背後的邏輯是:家暴被害人往往不是直接找到家暴專責單位,而是先碰到警察、社工、老師、醫護、移民官。如果這些人不懂辨識和處理,整個防治網就破了。更關鍵的是,112 年修法後,這條把「學生目睹家暴的辨識及輔導」正式納入教師訓練內容,代表你的孩子在老師眼裡不只是學生,也可能是一個被辨識出來的「目睹家暴兒童」。這條分配了責任給六個不同的主管機關,每一個都不能推卸。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為防治網絡的人力培訓條款,課予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移民六大主管機關辦理所屬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之法定義務,並要求教育人員訓練納入學生目睹家暴之辨識及輔導、各機關訓練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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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規定什麼?▾
規定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移民六大主管機關須辦理所屬人員的家暴防治在職教育,是家暴防治網絡的人力培訓基礎。
Q2哪些人依法必須受過家暴防治訓練?▾
社工、托育與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醫護、學校教師與行政輔導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範圍比一般人想的寬。
Q3報案遇到警察處理很差怎麼辦?▾
保留證據與員警編號,向該警察局督察室申訴,並引用第 59 條警政在職教育義務,要求說明承辦員警是否完訓。
Q4什麼是「目睹家暴兒童」?我的孩子算嗎?▾
親眼看見、親耳聽見或目睹家庭成員受暴的未成年人即屬之,法律上也是受害者;112 年起辨識輔導已明文納入教師訓練。
Q5怎麼確認政府機關有沒有真的辦家暴訓練?▾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本年度家暴防治在職教育實施報告」,查辦理情形、完訓率與時數。
Q6第 59 條的訓練義務和第 50 條通報義務差在哪?▾
第 59 條是機關「對人員辦訓練」的義務,第 50 條是責任通報義務人「發現家暴須通報」的義務,對象高度重疊但層次不同。
Q7移民署人員從什麼時候開始要受家暴訓練?▾
104 年修法新增移民主管機關辦理移民業務人員家暴防治在職教育之責任,外籍配偶求助時應能被辨識並獲轉介。
Q8第一線人員沒受訓導致處理不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第 59 條本身是訓練義務條款;國賠須回到國家賠償法要件(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且具因果關係),訓練落實不足可作為佐證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主管機關 | 訓練對象 | 特別要求 |
|---|---|---|
| 社政(衛福部) | 社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相關社政人員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警政 | 警察人員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司法(司法院/法務部) | 相關司法人員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衛生 | 醫護人員(得督促醫療團體辦理)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 教育 | 學校與教保機構之輔導、行政、教師、教保人員 | 須納入學生目睹家暴之辨識及輔導;高中以下對目睹兒少納入學生輔導 |
| 移民 | 移民業務人員(104 年新增) | 納入性別平等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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