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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
  2.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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