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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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規範中央應設家暴防治基金,含政府預算、加害人緩起訴金、罰鍰等 7 種來源。
Q · 家暴防治的錢從哪裡來?加害人付的罰款都進哪裡?
進家暴防治基金,回頭支援被害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家暴防治基金共有 7 種來源: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本基金孳息、受贈收入、依本法所處罰鍰、其他相關收入。加害人被檢察官緩起訴時付的處分金、認罪協商金、依本法被罰的罰鍰,全部進入這個基金,再回頭支援下一個被害人的庇護、諮商、緊急救援。這條 104 年修法明定 7 款,112 年又整併授權規範。
白話解讀
一個很少人注意到的金流結構藏在這條裡:家暴加害人被檢察官緩起訴時付的錢、認罪協商的錢、被罰鍰的錢,全部流進同一個基金,這個基金再回頭支援下一個被害人的諮商、庇護、緊急救援。這不是一般納稅人全額買單的防治體系,而是讓加害人自己為整個系統的運作付費。104 年修法明定七項來源,112 年又整併授權規範。但基金長期面對的真實問題是:錢夠不夠用?各縣市家暴中心第一線人員常說「預算卡住了」就是跟這條有關。這條不激情,卻是整個防治體系的引擎。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並列舉 7 種法定基金來源,包含政府預算、加害人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孳息、受贈、本法罰鍰及其他收入,建構防治體系專款專用之金流結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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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個基金的錢夠用嗎?
長期不足,這就是 104 年增列七款來源的原因。加害人緩起訴處分金規模有限,多數經費仍靠第一款政府預算撥充,但政府預算年年受限,導致第一線服務排擠。內行人提示:各縣市家暴中心預算差異很大,你在台北和在偏鄉得到的服務資源不是同一個級別,這是地方議員可以施力的重點。
Q2一般人可以捐款給這個基金嗎?
可以,本條第五款明列「受贈收入」。但多數個人捐款者會選擇民間團體(婦援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而非政府基金,因為民間機構的運用效率和執行彈性較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最大化捐款對家暴防治的貢獻,直接給第一線 NGO 比捐給政府基金效益高,但 NGO 的財務透明度你要自己查 CommonWealth 公益財報或其年度報告。
Q3家暴防治基金是什麼?
依家暴法第 6 條設置的中央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於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含 7 種法定來源。
Q4緩起訴處分金是什麼?
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時命付一定金額,依本條第 2 款全數進入家暴防治基金。
Q5認罪協商金跟緩起訴處分金差在哪?
緩起訴處分金是檢方階段、認罪協商金是法院審判階段協商付的錢,兩者均進本基金。
Q6什麼叫「特種基金」?
依預算法第 4 條,為特定目的設置、收支劃分獨立之政府基金,與一般預算分開核算。
Q7怎麼申請家暴防治基金補助?
至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網站查當年度公告,依格式提計畫書與預算表,引用本條第 1 款為法源。
Q8個人怎麼捐款給家暴防治基金?
依本條第 5 款受贈收入捐入,向衛福部指定帳戶匯款,可申請捐款證明列舉扣除。
Q9怎麼查家暴防治基金歷年收支?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衛福部申請或查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書。
Q10怎麼質詢地方家暴中心預算不足?
向縣市議員提供本條金流循環架構,要求公開地方家暴中心預算分配與基金補助比例。
Q11家暴防治基金 vs 性侵害防治基金哪個是本條規範?
本條同時涵蓋兩者,合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非分立兩個基金。
Q12家暴防治基金 vs 地方家暴中心預算差在哪?
中央基金是全國性、用於補助與研究;地方家暴中心預算是在地服務,靠縣市政府社會福利預算加上中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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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中央基金(本條) | 地方家暴中心預算 |
|---|---|---|
| 經費來源 | 政府預算+加害人緩起訴金/認罪協商金/罰鍰+受贈+孳息 | 縣市政府社會福利預算+中央補助 |
| 支用範圍 | 全國性防治、研究、倡議、補助地方 | 在地庇護、諮商、緊急救援、訪視 |
| 城鄉差距 | 依計畫核撥,公開透明度可監督 | 極大,台北 vs 偏鄉服務級距明顯 |
| 個人捐款可行性 | 依第 5 款受贈收入可捐入 | 需向縣市政府指定帳戶捐贈 |
中央基金(本條)
- 經費來源
- 政府預算+加害人緩起訴金/認罪協商金/罰鍰+受贈+孳息
- 支用範圍
- 全國性防治、研究、倡議、補助地方
- 城鄉差距
- 依計畫核撥,公開透明度可監督
- 個人捐款可行性
- 依第 5 款受贈收入可捐入
地方家暴中心預算
- 經費來源
- 縣市政府社會福利預算+中央補助
- 支用範圍
- 在地庇護、諮商、緊急救援、訪視
- 城鄉差距
- 極大,台北 vs 偏鄉服務級距明顯
- 個人捐款可行性
- 需向縣市政府指定帳戶捐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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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以內政部長為主任委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應配置專人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查家暴案件近年大幅提升,且不斷要求其處遇品質與擴大涵蓋對象服務之現況下,每年中央主管機關與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之預算及其他相關單位含警政、衛政、司法、教育、勞政等單位,經費常有不足情形。現行中央主管機關並未設置基金,更使家暴防治經費捉襟見肘,爰明定應設置基金,以提升整體家暴防治工作成效。 二、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國民年金法之相關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基金之來源。 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以不超過來自家庭成員間之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額總額為限。 四、前揭金額以前次決算年度為準,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1121121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業明定中央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刪除第一項後段授權訂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認罪協商名詞
- 罰鍰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查家暴案件近年大幅提升,且不斷要求其處遇品質與擴大涵蓋對象服務之現況下,每年中央主管機關與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之預算及其他相關單位含警政、衛政、司法、教育、勞政等單位,經費常有不足情形。現行中央主管機關並未設置基金,更使家暴防治經費捉襟見肘,爰明定應設置基金,以提升整體家暴防治工作成效。 二、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國民年金法之相關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基金之來源。 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以不超過來自家庭成員間之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額總額為限。 四、前揭金額以前次決算年度為準,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一、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業明定中央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刪除第一項後段授權訂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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