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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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 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暴防治委員會,負責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暴防治工作。
Q · 家暴防治委員會是 24 小時求救專線嗎?
不是。求救打 113,委員會只研議政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 條規定的家暴防治委員會,是縣市政府的政策諮詢性任務編組,職掌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暴防治工作,不受理個案。求救請打 113 婦幼保護專線或直接撥 110。第一線執行單位是第 8 條的家暴防治中心,24 小時運作。
白話解讀
打 113 那通電話,接電話的人不在這個委員會。這條規定的「家暴防治委員會」是縣市政府召集學者、民間團體、各局處代表定期開會的諮詢性組織,它研議政策、督導業務、審議預算,但不受理你的個案,也不提供服務。真正 24 小時在第一線接電話、派救援、做安置的,是下一條(第 8 條)規定的「家暴防治中心」。這兩個名字很像,很多人混在一起。實務上的意義是:你想知道縣市政策方向、想進入決策層影響防治政策,目標是委員會;你想求救、想轉介、想拿資源,目標是中心。找錯單位會被踢皮球。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 條規定的家暴防治委員會,為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的政策諮詢性任務編組,職掌包括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暴防治工作,其組織及會議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該委員會與第 8 條規定的家暴防治中心分屬政策層與執行層,前者研議方向,後者受理個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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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家暴了該打給委員會還是中心?
都不要,直接打 113。委員會不受理個案,中心(第 8 條)雖受理但 113 是全國統一入口,會自動轉接到你所在縣市的家暴中心,比直撥中心電話更快更標準化。內行人提示:委員會只開會研議政策,中心做第一線服務。緊急時 113 同時撥 110,雙保險。
Q2一般人可以去委員會旁聽或成為委員嗎?
各縣市規定不同。多數縣市委員會會議不公開,但會議紀錄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委員資格通常限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相關局處代表,直接以個人身分申請幾乎不可能,多半要透過民間團體推薦。內行人提示:想在這個領域有發言權,先加入長期經營家暴防治的 NGO(婦援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等累積專業和資歷後才會被推薦進入委員會。
Q3家暴防治委員會是什麼?
縣市政府依家暴法第 7 條設置的政策諮詢性任務編組,由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各局處官員組成,定期開會研議、督導、考核家暴防治工作。
Q4家暴防治委員會的職掌有哪些?
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推動共七大項,全部聚焦於政策面與監督面,明確不含個案受理或第一線服務。
Q5家暴防治委員會的委員由誰擔任?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相關局處(社政、警政、衛生、教育等)代表。學者與民團代表通常須佔半數以上,任一性別比例亦受限制。
Q6家暴防治委員會的法源是什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 條。本條於民國 87 年制定時為「得設」,96 年全文修正時改為「應設」並明確定位為諮詢性質。
Q7怎麼申請查閱家暴防治委員會的會議紀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向該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備齊申請書、身分證、查閱目的說明,繳交工本費後可現場閱覽或取得電子檔。
Q8怎麼成為家暴防治委員會的委員?
以個人身分申請幾乎不可能。實務路徑是加入長期經營家暴防治的 NGO(婦援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等),累積專業與資歷後由民間團體推薦。
Q9怎麼影響縣市家暴防治政策方向?
正規路徑:透過 NGO 進入委員會擔任委員直接發言。次正規路徑:透過議員質詢、新聞輿論施壓委員會議程。最有效:以民團代表身分把承諾釘在會議紀錄上。
Q10家暴防治委員會多久開一次會?
各縣市規定不同,多數每季或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具體開會頻率寫在各縣市自訂的「家暴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Q11家暴防治委員會 vs 家暴防治中心差在哪?
委員會(第 7 條)是政策研議的會議桌,定期開會;中心(第 8 條)是 24 小時運作的執行單位,受理通報、派救援、做安置。找錯單位會被踢皮球。
Q12家暴防治委員會 vs 性平委員會差在哪?
家暴防治委員會聚焦家暴特定議題(依家暴法第 7 條),性平委員會處理性別平等廣泛議題(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組成與職掌部分重疊,但法源與職掌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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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
| 家暴防治委員會 vs 家暴防治中心 核心差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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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70528 制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前項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地方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為統籌各機關職權,以根本防治家庭暴力及確實保護被害人,特設立家庭暴力及防制委員會,以辦理相關事宜。
(0960305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各條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性質為諮詢性之任務編組,至於業務之執行則由第七條所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列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職掌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任務不易區隔,爰依實務狀況加以修正,以確立其任務編組之性質,並強制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行設立,以強化防治網絡功能。其中屬於業務執行部分,例如第四款、第七款規定,另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規定。 四、本條修正後,已無分項規定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二項併入,並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地方政府為統籌各機關職權,以根本防治家庭暴力及確實保護被害人,特設立家庭暴力及防制委員會,以辦理相關事宜。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各條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性質為諮詢性之任務編組,至於業務之執行則由第七條所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列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職掌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任務不易區隔,爰依實務狀況加以修正,以確立其任務編組之性質,並強制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行設立,以強化防治網絡功能。其中屬於業務執行部分,例如第四款、第七款規定,另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規定。 四、本條修正後,已無分項規定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二項併入,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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