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3條,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第13條第1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1項的解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的定義依據下列情形來確定: - 情形一:若有戶籍的情況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情形二:若戶籍不明,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為路倒或屍體發現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2. 第13條第2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2項的解釋,當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時,若認為有必要,可以協調屍體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來協助辦理。 3. 第13條第3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3項的解釋,當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時,應該將所知道的死亡者性別、身世、出生與死亡年月日、埋葬地點以及死亡原因列冊登記保存。對於戶籍不明者,還應該將其照片、身體特徵或其他足夠辨識的資料列冊登記保存。 4. 第13條第4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4項的解釋,協助辦理葬埋的鄉(鎮、市、區)公所應該將前項列冊登記保存的資料送交給原請求協助的鄉(鎮、市、區)公所保存。 參考資料: 【1】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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