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情形定之: 一、有戶籍者: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戶籍不明者:為路倒或屍體發現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2. 前項情形,應行辦理葬埋之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協調屍體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
  3.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時,應將所知死亡者之性別、身世、出生與死亡年月日、埋葬地點及死亡原因列冊登記保存;戶籍不明者,並應將其照片、身體特徵或其他足資辨識之資料列冊登記保存。
  4. 協助辦理葬埋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前項列冊登記保存資料,送原請求協助鄉(鎮、市、區)公所保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