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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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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情形定之: 一、有戶籍者: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戶籍不明者:為路倒或屍體發現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2. 2.前項情形,應行辦理葬埋之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協調屍體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
  3. 3.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時,應將所知死亡者之性別、身世、出生與死亡年月日、埋葬地點及死亡原因列冊登記保存;戶籍不明者,並應將其照片、身體特徵或其他足資辨識之資料列冊登記保存。
  4. 4.協助辦理葬埋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前項列冊登記保存資料,送原請求協助鄉(鎮、市、區)公所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3條,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第13條第1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1項的解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的定義依據下列情形來確定: - 情形一:若有戶籍的情況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情形二:若戶籍不明,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為路倒或屍體發現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2. 第13條第2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2項的解釋,當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時,若認為有必要,可以協調屍體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來協助辦理。 3. 第13條第3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3項的解釋,當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時,應該將所知道的死亡者性別、身世、出生與死亡年月日、埋葬地點以及死亡原因列冊登記保存。對於戶籍不明者,還應該將其照片、身體特徵或其他足夠辨識的資料列冊登記保存。 4. 第13條第4項解釋: 根據第13條第4項的解釋,協助辦理葬埋的鄉(鎮、市、區)公所應該將前項列冊登記保存的資料送交給原請求協助的鄉(鎮、市、區)公所保存。 參考資料: 【1】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4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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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情形定之: 一、有戶籍者: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