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4條,私人或團體贊助社會救助事業捐贈的土地或財物,可以根據相關的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稅捐。另外,依照本法辦理社會救助事業且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情況下,也可以根據相關的稅法規定申請免徵稅捐。 例如,根據《所得稅法》,對於私人或團體贊助社會救助事業捐贈的土地或財物,可以根據該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申請減免稅捐。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這些捐贈物品可以在計算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項目,以減輕納稅負擔。 另外,根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私人或團體贊助社會救助事業的捐贈物品可以根據相關的稅法規定申請免徵稅捐。具體申請免稅的具體適用法條需參照具體的稅法規定,這裡沒有提到具體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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