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24 條(急難者喪葬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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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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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費用由公所負擔。
Q · 獨居鄰居過世沒家人又沒錢,誰來處理後事?
依社會救助法第24條,由當地公所辦理葬埋
依社會救助法第 24 條,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這是公所的法定職責,不是發現者的責任。你只要通報警察或里長,後續相驗、戶政查找親屬、公告尋親、公費葬埋(多為火化、納骨)整套程序就會啟動,費用由公所預算支出。
深度解讀
一個人過世,如果他沒有家人朋友,又沒有留下任何財產,誰來幫他下葬?多數人從沒想過這個問題,但每年全台灣有數百位獨居者、無名屍、街友在這種情況下離開。第 24 條給了答案: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必須負責。這條看似冷門,其實是一條讓每個人在生命終點都能保有最後尊嚴的法律。沒有財產、沒有親屬不能成為「就讓他爛在那」的理由。實務上公所會用最簡單的葬禮(火化、納骨)處理,費用由公所預算支出。這條的隱藏功能是:如果你發現某個獨居鄰居過世多日無人聞問,你不需要自己掏錢處理喪事,可以直接通報里長或公所,他們依法必須介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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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