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5條是台灣災害救助體系的入口條款,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等重大災害並影響生活時,即可申請政府災害救助,不以低收入戶身分為前提。
Q · 颱風地震把家弄毀了,沒有低收入戶身分也能領政府救助嗎?
能。災害損害重大且影響生活即可申請,不必先是低收入戶
依社會救助法第25條,只要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或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就具備災害救助的申請資格,與是否為低收入戶無關。兩個關鍵要件是「損害重大」與「影響生活」:屋頂掀飛、家具家電泡毀、必須臨時遷居等屬之;輕微毀損則可能不符。本條只是入口,實際救助方式與金額由第26條及各直轄市、縣(市)的災害救助辦法決定,須在公告期限內向當地公所申請。
颱風吹倒你家屋頂、地震讓你家牆壁裂了一半、淹水把你家具家電全毀,這時你最關心的問題是:政府會給錢嗎?給多少?第 25 條告訴你「會給」,因為它是整個災害救助體系的源頭條款。但這條只是入口,真正決定你能拿多少的是後面的第 26 條(救助方式六大類別)和各縣市的災害救助辦法。本條的兩個關鍵字要記住:「重大」和「影響生活」。如果你家被颱風吹破一片窗戶,可能不符合「損害重大」;但如果屋頂掀了、家具泡水、你必須臨時去飯店住一週,這就是條文要保護的對象。重點是這條的救助對象是「人民」不是「受災戶身分」,也就是說你不需要先變成低收入戶,只要是合法在臺灣的居民、遭受了列舉的災害、損害達到一定程度,就有資格申請。
社會救助法第25條為災害救助的入口性規範,明定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且影響生活時,國家應給予災害救助。其救助對象以「受災事實」為準,不以低收入戶等身分為要件,構成台灣災害救助體系的總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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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可以同時申請,但有限制。災害救助和私人保險是兩套系統,多數情況不互斥。但部分縣市的救助辦法會規定同一受損項目不重複補助。申請時應誠實揭露保險理賠情形,承辦會依各縣市辦法計算可領金額;隱瞞理賠可能須追繳並涉及詐領社會救助的法律責任。
看實際損失。多數縣市以量化標準(如淹水達50公分以上、家具家電損失達一定金額、無法居住達一定天數)判斷。申請時不要只說很慘,要附上具體數字:淹水多少公分、毀損家電原值與現值,把抽象的慘翻譯成金額和高度,承辦才有依據核給較高金額。
災後立即拍照錄影存證,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通報災情並請求列入受災戶名冊,保留修繕與購買單據,在公告期限內(多為災後1至3個月)提出申請,並配合公所實地勘查認定損害程度。
是台灣災害救助體系的入口條款,明定遭受重大災害影響生活的人民可申請政府救助,不限低收入戶身分。
水、火、風、雹、旱、地震,以及「其他災害」這個彈性條款,如山崩、土石流、波及住宅的工業意外等。
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多以淹水高度、房屋半倒全倒、家具家電損失金額、無法居住天數等量化標準由公所勘查認定。
災害救助針對天災造成的重大損害(第25條),急難救助針對個人家庭突發變故(第21條),兩者依據與辦法不同。
金額不由第25條定,依第26條救助方式及各縣市災害救助辦法核定,常見有住屋救助金、慰助金、租屋與家具家電補助。
毀損照片錄影、受災戶名冊登記、修繕估價單、家具家電購買發票、租屋暫住收據,作為核銷與認定依據。
有,依各縣市公告多為災後1至3個月,逾期會被認定不具急迫性而駁回,住院、行動不便等特殊情形可申請延長。
原則可併領,兩套系統並行;但部分縣市就同一受損項目限制不重複給付,申請須誠實揭露理賠。
天災致重大損害走災害救助(第25條),家庭主要收入者死亡失業等變故走急難救助(第21條),性質不同。
| 比較面向 | 災害救助_第25條 | 急難救助_第21條 | 私人保險 |
|---|---|---|---|
| 適用情形 | 天災(水火風雹旱地震等)致重大損害影響生活 | 家庭遭逢個人變故陷入困境 | 保險契約約定的承保事故 |
| 身分要件 | 不限低收入戶,以受災事實為準 | 不限低收入戶,以急難事實為準 | 須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
| 給付依據 | 第26條救助方式+各縣市災害救助辦法 | 各縣市急難救助辦法 | 保單條款與理賠核定 |
| 能否併領 | 可與保險併領(部分項目不重複) | 視情形 | 依契約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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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為補政府財源之不足,規定地方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至其勸募及運用之辦法,則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俾符實用。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補政府財源之不足,規定地方政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至其勸募及運用之辦法,則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俾符實用。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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