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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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上述法規,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2條可以這樣解釋: 1.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a. 低收入戶的傷、病患者。 b. 中低收入戶患有嚴重傷、病,所需的醫療費用超出了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的負擔能力。 c. 不符合前兩項情況,但患有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5倍,所需醫療費用超出了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的負擔能力。 2. 根據第2款的規定,申請補助的人必須符合前一款的第二情況,並且在最近三個月累計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同樣地,根據第3款的規定,申請補助的人必須符合前一款的第三情況,並且在最近三個月累計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據以上解釋,這些法條規定了縣(市)醫療補助的對象和申請標準。以最新資料來說,你可以參考臺灣的縣(市)政府網站,這些網站通常提供相關的法規和申請程序,以及具體的申請表格。
- 重傷名詞
- 非名詞
- 扶養義務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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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