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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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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
非
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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