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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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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2. 2.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補助項目的範圍。根據第1項,補助的項目是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換句話說,這項補助可以用於支付全民健康保險沒有涵蓋到的醫療費用或是個人需要負擔的部分費用。 根據第2項所列舉的例子,這些醫療費用並不包含以下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的看護費和指定病房費。 這些規定意在告訴我們,這些項目不屬於醫療補助的範圍,也就是說,縣(市)醫療補助辦法不會支付這些費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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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