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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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 2.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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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補助項目的範圍。根據第1項,補助的項目是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換句話說,這項補助可以用於支付全民健康保險沒有涵蓋到的醫療費用或是個人需要負擔的部分費用。 根據第2項所列舉的例子,這些醫療費用並不包含以下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的看護費和指定病房費。 這些規定意在告訴我們,這些項目不屬於醫療補助的範圍,也就是說,縣(市)醫療補助辦法不會支付這些費用。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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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