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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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辦法的補助標準如下: 1.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補助對象,可以獲得全額補助。 2.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補助對象,可以獲得補助金額的百分之八十。 3.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補助對象,可以獲得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七十。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所發布的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對於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補助對象,他們可以獲得完全的補助,即補助金額為他們的全部費用。 另外,對於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補助對象,他們可以獲得補助金額的百分之八十。例如,假設某人的醫療費用為1000元,根據補助標準,他將獲得800元的補助金額。 最後,對於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補助對象,他們可以獲得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以同樣的例子來說,如果某人的醫療費用為1000元,根據補助標準,他將獲得700元的補助金額。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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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