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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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