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各縣(市)根據中央政府的法令與規定,制定了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其中第5條規定了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所需的相關文件和程序。根據這個條款,申請人在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的自付費用收據正本,以及醫師診斷確認有醫療必要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的三個月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請,經過公所審查後,再轉交給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最終核發補助款項。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具體實施細則中的第5條。根據這個細則,申請人在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必須提供特約醫院或診所的自付費用收據正本,以及醫師出具的確認有醫療必要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需要在出院或就醫後的三個月內提交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之後經過公所審查,再轉給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核發補助款項。 舉個實際範例來說,假設申請人在某醫院住院並接受治療,出院後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根據這個條文,申請人需要準備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開具的自付費用收據正本,以及醫師出具的確認有醫療必要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出院後的三個月內將這些文件提交給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公所會進行審查,確認文件的真實性和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助條件。接著,公所將申請文件轉交給縣(市)主管機關進一步審核,最終核發相應的補助款項。 以上是對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實際範例。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