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共有2項。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故意犯罪行為,必須參考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所做的確定判決。換句話說,如果被保險人被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判定有故意犯罪行為,這項判決的確定性應該作為依據。 第二項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應繳之證件,指的是被保險人必須提供有關投保資格和請領給付的相關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在進行投保或請領給付時,被保險人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具備相關資格或符合請領給付的條件。 舉例來說,如果某被保險人因受到故意犯罪行為的指控而面臨法院審判,農民健康保險公司便需要參考法院的判決來確定是否有故意犯罪行為。此外,如果被保險人要求請領某項給付,例如醫療給付,他必須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就醫報告或發票,以證明他滿足請領給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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