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若申請現金給付並完成相關手續,而經審查確認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該給付金額。 例如,如果一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提交申請書以請領農民健康保險給付款項,並且該申請書符合相關要求,且經過保險人的審查核定,確認該給付應予以發給,根據該條例,保險人必須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十日內將給付金額發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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