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請領身心障礙給付的人被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的日期,即為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給付的日期。 舉例:如果被保險人在2021年1月1日被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則這個日期可以作為請領身心障礙給付的日期。 2. 如果前一項的診斷日期不明確或有疑義,保險人可以透過病歷或相關資料查明並進行認定。 舉例:如果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診斷日期有疑問,他們可以查閱被保險人的病歷或其他相關資料,以釐清並確定診斷日期。 3. 如果被保險人需要獲得前一項診斷的證明書,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在五天內直接寄給保險人。 舉例:如果被保險人需要證明自己被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在五天內將該診斷的證明書直接郵寄給保險人。 這些釋義基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的規定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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