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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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之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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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該辦法中所指的「人民團體」包括職業團體和社會團體,而這些團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這些團體按照其組織區域可以進行分級組織,並且必須遵守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例如,人民團體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這取決於團體所在的行政區域。根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職業團體和社會團體都必須設立理事和監事,並要在會員中進行選舉產生,其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此外,人民團體的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變動,必須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備。這些規定在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人民團體法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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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