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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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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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人民團體的理事和監事的人數應該是定額的,且要為奇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決策中可以有多數人的參與,以確保民主的運作。例如,某個學校的教職員工會的董事會成員由 9 人組成,符合奇數的要求,這樣在決策過程中可以取得多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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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