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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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人民團體應該建立會員(會員代表)的會籍資料,並隨時辦理異動登記。此外,理事會需要在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天審定會員(會員代表)的資格,並製作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人民團體法》第15條、第44條及《內政部關於核定人民團體設立及會員(會員代表)認定事項之辦法》第13條、第27條。根據這些法律,人民團體應該建立會員(會員代表)的會籍資料,並辦理相關異動登記。理事會需要審查會員(會員代表)的資格,並製作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假設某個人民團體在一年內新增了十位會員,他們應該將這些變動資訊登記到會籍資料中,並在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天由理事會審定這些新會員的資格,並製作新的會員名冊,以便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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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