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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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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人民團體應該建立會員(會員代表)的會籍資料,並隨時辦理異動登記。此外,理事會需要在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天審定會員(會員代表)的資格,並製作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人民團體法》第15條、第44條及《內政部關於核定人民團體設立及會員(會員代表)認定事項之辦法》第13條、第27條。根據這些法律,人民團體應該建立會員(會員代表)的會籍資料,並辦理相關異動登記。理事會需要審查會員(會員代表)的資格,並製作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假設某個人民團體在一年內新增了十位會員,他們應該將這些變動資訊登記到會籍資料中,並在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天由理事會審定這些新會員的資格,並製作新的會員名冊,以便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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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