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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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人民團體的考核評鑑工作由主管機關負責進行。如果該考核評鑑涉及目的事業者(即人民團體所屬之事業單位),則可以和該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進行評鑑工作。具體實施的方式和程序可以參照相關法規和指引進行。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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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