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人民團體解散的清算程序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辦理。如果人民團體經過法人登記,則應根據民法的規定進行清算;若人民團體未經過法人登記,則應根據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清算。若章程未規定清算程序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則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依照民法的清算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民法
- 法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清算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