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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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程序所選出之理事、監事,其屆次視為新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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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1-1 條,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程序所選出的理事和監事,其屆次視為新屆次。這表示在整理過程中選出的理事和監事將視為下一屆的成員,並要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選舉和任期安排。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在限期整理後,人民團體能夠繼續正常運作,並且確保選舉和職位變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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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