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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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1條》,整理小組的任務如下: 1. 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2. 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3.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4. 處理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5. 處理應提供給會員(會員代表)的服務事項。 根據這條法規,整理小組在限期整理期間,是以整理小組召集人為代表人來執行上述任務。整理小組在新任理事長選出之後的十天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進行交接完畢,並且即時解散。 另外,如果整理小組無法依照第一項第一款的要求接管立案證書和圖記時,可以依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報請將原本的立案證書和圖記註銷,重新發給。
- 代表人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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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