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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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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2. 2.人民團體於限期整理期間,為執行前項任務,以整理小組召集人為代表人
  3. 3.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4. 4.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時,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圖記註銷,重新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1條》,整理小組的任務如下: 1. 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2. 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3.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4. 處理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5. 處理應提供給會員(會員代表)的服務事項。 根據這條法規,整理小組在限期整理期間,是以整理小組召集人為代表人來執行上述任務。整理小組在新任理事長選出之後的十天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進行交接完畢,並且即時解散。 另外,如果整理小組無法依照第一項第一款的要求接管立案證書和圖記時,可以依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報請將原本的立案證書和圖記註銷,重新發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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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