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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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人民團體在每次理事、監事改選前,必須備妥清冊,其中包括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和人事等資料。在新任理事長選出後,應當立即移交一份清冊給新任理事長和監交人。新任理事長和監交人應在十五日內接收完畢。如果超過期限未能完成移交,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將原發的圖記或立案證書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範例:假設某人民團體在進行理事、監事改選時,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檔案等資料製作成清冊。該團體在新任理事長選出後,應當將清冊在十五日內移交給新任理事長和監交人。如果該團體超過了這個期限,並未完成移交,則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要求註銷或作廢原有的立案證書或圖記,並重新發給新的理事長和監交人。 2.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新任的監交人由新任的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的監事互推一人擔任。這意味著在理事、監事改選後,新任的監事會召集人或新任的監事可以互相選舉一人擔任監交人的職務。 範例:假設某人民團體進行了理事、監事改選,並選出了新的監事會召集人和新的監事。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這兩個職位中的一個人將被選為新的監交人,負責和新任的理事長一起接收清冊。如此一來,新的監交人可以由監事會召集人或監事互相推選選出。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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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