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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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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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第12条,人民团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根据章程规定起草组织简则,其中应包括设立依据、组成、任务、经费来源等内容,并需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之后方可实施。 参考资料:无法提供与此法条有关的具体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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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