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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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得通知該團體提出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人民團體提供有關他們的業務或活動的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以及財務報告。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了解團體的運作情況,並確保他們按照計畫執行工作並提供財務信息。這可幫助機關確保團體遵守相關法規並履行其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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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