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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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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人民團體若從事需要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類似活動時,應依相關法令的要求,向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立案或核准。此外,該條還規定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應該在事後公開徵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術研究團體計劃舉辦一個學術研討會,並向參加者收取報名費用,根據本條規定,該團體需要向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立案或核准。同時,該團體也需要在活動結束後,公開公布其財務收支狀況,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該團體的財務運作情況。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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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