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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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人民團體若從事需要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類似活動時,應依相關法令的要求,向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立案或核准。此外,該條還規定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應該在事後公開徵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術研究團體計劃舉辦一個學術研討會,並向參加者收取報名費用,根據本條規定,該團體需要向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立案或核准。同時,該團體也需要在活動結束後,公開公布其財務收支狀況,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該團體的財務運作情況。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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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