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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