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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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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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人民團體在每次理事會議時應提出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進行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進行監察。若監事會發現有不當情事,則應提出糾正意見並送請理事會處理。若理事會不處理,則監事會有權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例如,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的監事會在監察中發現了某個工作執行過程中的不當情事,監事會可以提出糾正意見,並將這個意見送交給理事會處理。如果理事會不對此事進行處理,監事會可以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並請求會員大會審議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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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