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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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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召開理事會議時,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得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理事長得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當人民團體召開理事會議時,監事會的召集人(也就是常務監事)得列席;而當召開監事會議時,理事長得列席。這表示在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之間,召集人可以參與對方的會議。這條規定確保了監事會與理事會之間的溝通與合作,以確保人民團體的順利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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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人民團體召開理事會議時,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得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理事長得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