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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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
- 2.前項動議不需附議。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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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人民團體會議中關於出席人數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一般情況下,會議的出席人數由簽到或報到的人數來確定。然而,如果有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則應進行清查,以清查結果為準。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原告會員大會進行理監事選舉前,有會員提議清查在場人數,主席未進行清查,而是提議請五位前理事長協議指示,最後做出了進行投票的決議。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會議中若有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應進行清查,而不是直接進行決議。因此,被告的處分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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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