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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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 2.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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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7條,人民團體的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應該是分開進行的,如果有必要,則可以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在進行聯席會議時,必須有理事和監事的過半數人出席方能開會,且其決議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和監事的同意下才能實施。例如,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可以分別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召開一個聯席會議,以便理事和監事就特定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並促進團體內部的協調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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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