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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2.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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