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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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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的理事或監事如果認為有必要,且經過理事或監事過半數的連署,可以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的理事會或監事會。如果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會議,那麼連署人可以向主管機關報請指定一位理事或監事來召集會議。 參考資料:《人民團體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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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