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整理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但整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由人民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