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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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但整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由人民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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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0-4 條,整理小組的成員是無給職的。然而,如果整理小組成員需要出席會議,人民團體可以依據成員的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給予出席費或根據出示的交通工具票證發放交通費。 依據這個法條,整理小組的成員在出席會議時可能有機會獲得出席費或交通費。具體的金額或標準要根據人民團體的財務狀況以及政府機關所訂的標準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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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