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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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3條的規定,若整理小組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被解任並可依第20條第2項的規定遞補其他人員: 1. 有出缺情形。 2. 连续两次无故缺席。 3. 无法执行职务。 此外,在解任或遞補後的三十天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參考資料為「內政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整理小組成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則根據該法規可以解任該成員並遞補其他人員。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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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