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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並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三、無法執行職務。
  2. 前項情形,應於解任或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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