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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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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2. 2.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
  3. 3.人民團體依前二項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當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時,應由全體理事和監事組成整理小組,並選舉一人擔任召集人,完成整理工作。若整理小組成員不足五人,則需從會員(會員代表)中選擇適當人員擔任補足之職務,但整理小組總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人數總和所規定的數量。人民團體在組成整理小組後,必須在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這個條文規定了人民團體在進行整理時的相關程序。整理小組應該由全體理事和監事組成,並選舉一人擔任召集人。如果整理小組成員不夠五人,需要從會員中選擇其他人補足,但整理小組總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的總數。完成組成後,人民團體需要在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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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