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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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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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可以對人民團體進行限期整理,具體情形包括:一、該年度內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者召開後未能成會;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但逾期仍未完成;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但仍未能成會。這些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對該人民團體進行限期整理。一個與此相關的參考案例是,如果一個人民團體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召開理事會議,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團體進行整理,並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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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