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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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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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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可以對人民團體進行限期整理,具體情形包括:一、該年度內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者召開後未能成會;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但逾期仍未完成;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但仍未能成會。這些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對該人民團體進行限期整理。一個與此相關的參考案例是,如果一個人民團體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召開理事會議,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團體進行整理,並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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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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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