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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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 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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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人民團體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進行改選、補選、改推: 一、當理事或監事的任期屆滿而尚未進行改選; 範例:某人民團體的理事或監事的任期將於X日屆滿,但至今尚未進行改選程序。 二、理事或監事的人數未達章程所規定的名額三分之二,且未進行補選以補足名額; 範例:某人民團體的章程規定理事或監事須有20人,但目前組成僅有10人,尚未進行補選來增加人數。 三、在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進行另行改選或改推; 範例:某人民團體的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因某些違法行為而被主管機關解除,但目前仍未進行新的改選或改推程序。 參考資料:內政部100年8月31日台內社字第10017981270號函。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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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