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 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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