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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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當人民團體進行合併或分立時,涉及到人事、財產和其他權利義務的承受或轉移事項,必須通過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定辦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該條的目的在於確保人民團體在合併或分立過程中的相關事項能夠得到合法的處理和主管機關的確認。這意味著進行合併或分立的人民團體必須遵守此條規定並按照程序辦理相關事項,以確保合併或分立的合法性。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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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