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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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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當人民團體進行合併或分立時,涉及到人事、財產和其他權利義務的承受或轉移事項,必須通過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定辦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該條的目的在於確保人民團體在合併或分立過程中的相關事項能夠得到合法的處理和主管機關的確認。這意味著進行合併或分立的人民團體必須遵守此條規定並按照程序辦理相關事項,以確保合併或分立的合法性。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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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