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16

快速跳轉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等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團體如果設有分級組織,上級團體應在章程中明確載明分級組織的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的名額以及上下級團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事項。 根據司法院判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判決,當一個全國性的人民團體設有不同區域的下級團體時,上級團體的章程應載明下級團體的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的名額以及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事項。該案中,上訴人主張下級團體行使權力應受到上級團體的監督,因此根據該案法院判決,上級團體有權對下級團體的行為進行監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上下級團體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